“假股权真债权”的应该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摘要:问题描述:公司股东之间签订过协议,无论公司是否盈利,都会给A股东分红。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税后利润,就可以进行分配,不管当期是否盈利。但如果弥补亏损后仍然为...

  问题描述:公司股东之间签订过协议,无论公司是否盈利,都会给A股东分红。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税后利润,就可以进行分配,不管当期是否盈利。但如果弥补亏损后仍然为亏损,不可以分配,公司法的规定已经告知。因为A股东可能要撤股(协议约定的权利),公司要给人家结账。

  请问:对于A股东的入股、分红和撤资等,我公司应该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解答】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A股东的入股,属于“假股权真债权”或“名股实债”业务。按照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贵公司接受到A股东的投资入股,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实务中有些行业的企业,或出于贷款等需要,会控制企业财报的资产负债率,导致也把该部分的“假股权真债权”或“名股实债”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对于“假股权真债权”或“名股实债”业务,税务上称作“混合性投资业务”,贵公司应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进行税务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投资股东为个人的,其取得收益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应在支付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