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回复异地用工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如何缴个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8-11
摘要: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

  问:建筑安装企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相关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不同的工资报酬支付形式,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同,受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组织支付所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劳务派遣组织,如果有用工单位支付奖金、津贴的,则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的异地工程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作业,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海外劳务派遣公司如何计提三费 

  比较公道的操纵方式应该是仍由海外劳务派遣公司核算三费的计提和列支,至于发放尺度和范围,则完全可以依照用工单位同一的相关轨制来,避免引起职工争议。举个例子,好比某人参加学习,按划定可报销膏火,可以拿发票到劳务公司去报销,不通过用工单位就可以了。至于工会经费,可以在劳务公司成立工会组织,这样就可以取得拨缴款收据了。福利费也是一样,用工单位搞福利时,可以把涉及派遣工职员福利支出的票据拿到劳务公司去做账。虽说麻烦一点,但小麻烦可以避免泛起大麻烦(纳税调增)。

  因为派遣工本身不属于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计提三费,而改由劳务公司提取后再支付回去。但劳务公司又不能税前扣除,如何解决这一尴尬题目呢?

  劳务公司税前扣除“三费”的划定是职员工资关系及劳务合同在劳务公司的,由劳务公司列支扣除工资及“三费”。职员工资关系及劳务合同在用人企业的,劳务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劳务公司不可以税前扣除“三费”。 

  关于劳务公司三费的扣除,目前比较公认的处理方式为(以下似乎是大连局的答疑中提到的) 

  该公司与用工单位为了利便派遣工的福利发放、教育经费的报销等,没有在本公司核算相关事项,而是计提三费后于月末直接将三费支付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收取后处理派遣工的福利事项(这种处理方式实务中很常见,通常缘于这些劳务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派遣工”,用工单位只是利用劳务公司解决了这些人的用工方式,掩饰和回避有关的国企用工划定而已),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划定,三费的扣除除工会经费需提供工会拨缴款收据外,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都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据实列支的,所以需要纳税调增,徒增巨额税款。  

  劳务公司差额征税的收入扣除项目里只包括工资和四险一金,并不包括三费,所以将计提的三费计入劳务本钱是错误的,在计算营业税时也不应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营业用度比较合适。显然该公司也知道这一划定,在计算营业税时又作了加回处理。  

  该海外劳务派遣公司根据派遣工的工资计提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均计入了劳务本钱内,但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铺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同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刚做完一个海外劳务派遣公司的活,发现其在处理劳务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存在重大错误,在这里记一下,以备忘。

来源:安徽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