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前发行并存续的永续债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14
摘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以下简称 64号公告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行并付息的永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行并付息的永续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对于2018年12月31日以前发行在2019年并存续的永续债券,发行方在2019年以后支付的利息其所得税处理也可以适用64号公告的税务处理方式。如下规定: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