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20]8号文热议: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14
摘要:“免征10年税,这是新中国史上所有行业最大的扶持政策了!”。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引领着全球信息技术的创新、运用和产业发展的新方向,是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高度...

  【#央视财经热评#丨在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中国绝不会松劲】

  集成电路和软件是信息产业的核心,也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根据国务院日前印发的《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我国将从财税、投融资、研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国际合作等方面,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

  这次政策的优惠力度是空前的,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和开放度,特别是三个“首次”引人注目:

  一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从第一年开始连续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首次推出的10年免征所得税政策;

  二是“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这是首次从政策上鼓励和倡导集成电路产业的全球合作;

  三是在人才政策方面,首次明确把集成电路列入“一级学科”,并对产教融合企业提出明确税收优惠。此外,政策受惠范围扩大到了集成电路全产业链,从芯片设计到封装、设备、材料都涵盖其中。这些对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来说,无疑“下了一场及时雨”。

  有评论说:“免征10年税,这是新中国史上所有行业最大的扶持政策了!”。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引领着全球信息技术的创新、运用和产业发展的新方向,是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高度竞争的技术和制造领域,也是全球资本竞相投入的重点领域。集成电路产业被誉为现代工业的“粮食”,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这次国家针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推出的一揽子政策,对国内相关行业和产业的创新激励,对中国制造的加快升级,对激活资本、技术、信息、人才等要素市场,注入了强劲的动能。

  高新技术、核心技术、原创技术在全球市场和产业竞争中的排他性是明摆着的。跟不上高新技术的全球步伐,不掌握核心技术和原创技术,就不具备在全球市场上公平的谈判能力、议价能力,以及和别人合作的资格。尽管近年来中国的研发投入大大增加,技术进步有目共睹,核心电子器件长期依赖进口的“卡脖子”问题得到了缓解,但很多技术受制于人仍是不争的事实。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领域,中国绝不会松劲,要继续加油!

  【中国政府网】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印发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以下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国务院制订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文),同时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文件继续实施,不同部分以最新政策为准。

  0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集成电路线宽方面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十年免)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向后10年结转)

  5.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2 增值税税收优惠

  国发[2020]8号规定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增值税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3.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03 进口环节税收优惠

  1.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3.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若干政策》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

  4.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