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何享受?

来源:明税 作者:明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14
摘要:成立8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

  成立8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了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问题。4号公告是对此前发布的31号文的进一步细化与补充,执行日期亦是4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一、多数产业企业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优惠政策

  注册在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处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实质性运营,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鼓励类产业企业,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机构的判定

  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入判断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

  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纳入判断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

  注:以上所称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

  (三)留存资料的准备

  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需要准备留存备查资料,主要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另外,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前完整目录还未出台,但预计会在2019年版基础上有100多项的新增,大多数产业企业都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二、三类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优惠政策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以及所得的认定

  1、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三)留存资料的准备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三、新购置的资产可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一)优惠政策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二)执行参照口径

  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留存资料的准备

  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企业,在4号公告发布之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