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有价证券、上市公司股票,怎么交增值税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14
摘要:一、金融商品转让概念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

  一、金融商品转让概念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注意: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二、纳税义务时间与发票开具

  问题1、怎么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问题2、怎么开具发票?

  答: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适用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三、销售额确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举个例子:

  一般纳税人A企业在2019年10月购入甲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买入价为600万元。当月卖出其中的40%,发生买卖负差15万元。同年12月,卖出剩余的60%,卖出价为400万元。该企业2019年12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

  12月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可以抵减10月份发生的买卖负差。

  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00-600*60%-15)/(1+6%)*6%=1.42万元

  四、下列情况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提示: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