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佳纳税评估案例”(1)--透过往来款项看外资房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行业基本情况 近年,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江苏省南京市的房地产开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楼市持续繁荣的情况下,一些房地产企业长期亏损,2005年,南京市地税局下辖14家外资房地...

      行业基本情况 

      近年,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江苏省南京市的房地产开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楼市持续繁荣的情况下,一些房地产企业长期亏损,2005年,南京市地税局下辖14家外资房地产企业亏损面达42.85%。

  评估数据采集与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以2005年度汇算清缴为切入点,收集企业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事项备案等资料。结合日常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对上述资料进行准确性、逻辑性分析,重点对往来款项、收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进行分析,查找造成亏损的原因和评估疑点指标。

  评估人员确定了应付款项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税金及附加变动率等重点评估指标,并发现应付款项变动率是变化最多、最大的指标。评估人员采取的方法是选择几家房产企业进行剖析,相关异常指标列示如下:

  (1)F公司疑点。2005年度其他应付款大幅增加,变动率为1159%。根据日常管理了解的信息,该款项主要是用于筹集主楼的建造成本,并且该公司辅楼与裙楼建造在前,主楼建造在后,两者建在同一个地块上,公共部分成本合理是否分摊是评估关注点。

  (2)Y公司疑点。2005年往来款项大,且长期挂账,其应付款项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差异达14倍;2004年~2005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变动率为-70%,与销售收入变动率的44%呈反向波动。同时,会计报表附注披露:Y公司与香港C公司联合开发雁鸣山庄,2005年9月已销售完毕,到2005年底尚未结算,Y公司未就此项目所得申报纳税。

  (3)J公司疑点。其他应付款6.2亿元,数额巨大,且2005年较2004年增长幅度达65%,引人关注。财务费用2423万元,与经营收入611万元不配比。J公司无在建项目,对其大额资金往来项目需要进一步评估。

  (4)H公司疑点。2005年末应付款项较高,为3435万元,与当年703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且变动率为-66%,应重点关注。

  评估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 

      根据案头分析疑点,评估人员对几家房产公司的往来款项异常指标开展约谈和实地核查。发现共性涉税风险点后,在同类企业中进行拓展联评。通过往来款项异常指标评估,发现几家房地产企业存在四类涉税问题:(一)F公司———多结转销售成本问题。

  针对F公司疑点(两期开发,成本有可能未在主楼、副楼、裙楼间合理分摊),评估人员设计了成本计算及记录循环内部控制问卷和纳税事项专题问卷。通过问卷形式,评估人员对其会计制度和税收风险进行了测试与评价。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裙楼(含地下二层)和辅楼已销售完毕,所有开发成本均已结转当期销售成本。开发商起初并无建造主楼的计划,后来由于南京楼市前景看好,董事会决定在裙楼之上、27层的辅楼旁边增建51层的主楼,2005年刚开工,未进入销售期。

  评估人员发现企业的增建行为引发了多结转销售成本的税收风险。通过政策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认识到,由于辅楼、裙楼开发销售在前,主楼建造在后,原有开发成本均已计入辅楼和裙楼的销售成本中。但其中的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是主楼、辅楼、裙楼三者共有的,应按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分摊。

  应企业要求,评估人员在实地核查阶段辅导财务人员依法对前后期建造成本的划分和各楼层可售面积进行了核实。核查发现,已结转的销售成本中,应在主楼、辅楼、裙楼地上、裙楼负一层、负二层之间分摊的开发成本合计30996万元,主楼可售面积为68652平方米,按可售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后,辅楼和裙楼销售成本应调减7255万元,列入主楼开发成本。企业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255万元,自查补缴外资企业所得税2394万元。

  (二)Y公司——减收增支问题。

  针对Y公司异常的应付款项变动率,评估人员经约谈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预提土地增值税1367.83万元,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为297.89万元,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9.93万元。“其他应付款”中挂账1391.98万元,是1994年~1995年计提需支付给外方的服务费,但未支付,且企业不能提供外方要求支付的相关合理证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91.98万元。

  案头分析发现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与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且会计报表附注中记载有雁鸣山庄楼盘,但对该楼盘的纳税状况却未有披露。约谈发现:Y公司与香港C公司1997年联合开发雁鸣山庄,Y公司负责提供土地(215.2亩),香港C公司提供开发资金(2474.8万元),2005年9月全部销售完毕。约谈中还了解到,一是香港C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楼盘销售使用的是Y公司的发票,并由Y公司缴纳营业税,但销售收入属于香港C公司,这正是造成营业税金背离收入大幅波动的原因。二是香港C公司曾支付Y公司109万元用于代缴所得税,但根据Y公司实际能够提供的税票,只有43.6万元。

  在实地核查中评估人员发现,香港C公司该项目的账册与凭证资料缺失不全,评估人员要求该公司委托境内的中介机构对其开发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做到账表相符、账证相符。在中介审计的基础上,确认该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5万元。

  由于该楼盘应纳税所得额是应作为Y公司所得征税,还是作为香港C公司的所得征税尚有争议,评估人员在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实际利润归属者香港C公司作为纳税人,认定应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199.7万元,扣除Y公司已代扣代缴的43.6万元后,企业自查补缴税款156.1万元。

  (三)J公司——关联企业融通资金减少利润问题。

  针对J公司无在建项目而存在巨额往来款项和财务费用的疑点进行约谈。

  该公司2005年财务费用2423万元,为同期收入的4倍,是造成企业2005年亏损的主要原因。约谈发现,J公司有9家子公司,为了便于资金控管,由J公司一家负责向银行贷款,再分配给集团内部子公司使用。同时,J公司也是一个内部资金拆借的平台,子公司将富余资金上交J公司,再由J公司在集团内统一调配使用。表现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部应收科目中,2005年借方发生额高达110220万元,贷方发生额高达137678万元,年末贷方余额为27458万元,所有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往来均未支付或收取利息。

  根据评估初步测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仅2005年度关联融资就造成企业亏损增加2400万元。但是,由于集团调配资金数额巨大,笔数繁多,多数融资行为无书面协议,取证时间较长,因此评估人员将该情况移交反避税调查,将作进一步处理。

  (四)H公司往来款项异常指标——未付款项长期挂账问题。

  针对H公司较高应付款项且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的疑点,评估人员约谈后发现:1995年起收取的业主住房维修基金仍然挂账102.63万元一直未予支付,且企业不能提供相应资料,证明需要付款。对此,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2.63万元,补税33.86万元。

  评估结果 

      通过评估,揭示了往来款项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往来款项是造成房地产企业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利润的调节器、亏损的蓄水池。此次评估共发现5户企业存在涉税问题,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732万元,弥补亏损2489万元后,合计补缴外资企业所得税2521万元,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156万元,加收滞纳金19万元;3户长期亏损企业的可弥补亏损额由7089万元下降为4568万元,下降了36%。评估后,外资房地产行业亏损面,由评估前的42.85%降低为3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