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矿采选加工企业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企业基本情况 湖北省阳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注册资本200万元,2007年月1月1日被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有色金属矿采选业。该公司主要从事铜矿采选加工...

  企业基本情况

  湖北省阳新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注册资本200万元,2007年月1月1日被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有色金属矿采选业。该公司主要从事铜矿采选加工,以及铜精砂的销售业务。该矿业公司2006年4月~6月为采掘工程筹建阶段,2006年7月进入矿石采掘阶段,2006年12月又新建成一个日处理量300吨原矿的选厂,对自采原矿深加工成铜精砂,是一个集产、选、销为一体的矿山企业。

  疑点分析

  2007年5月,阳新县国税局富池分局对该矿业有限公司的申报资料进行案头评析时发现,该公司2007年1月~2007年4月增值税一直是负申报,这与市场铜价节节攀升、企业生产形势喜人的事实不符。针对这种情况,富池国税分局组织评估人员对该纳税人“一户式”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的相关指标进行了综合分析,提取出该公司2007年1月~2007年4月增值税异常涉税指标:

  一、2007年2月底产成品———铜精砂余额378524.19元,2007年4月底产成品———铜精砂余额139133.94元。

  二、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均为0.

  三、本期销项税额为0,进项税额40632.94元,进项税额转出为0,应纳税额为0,留待下期抵扣税额40632.94元。

  四、预收账款期初(2006年12月底)为0,期末(2007年4月底)为2600000元。

  通过上述指标,发现该公司纳税情况存在以下疑点:

  一、该公司2007年4月底产成品——铜精砂已从2月底余额378524.19元减至139133.94元,说明公司有产成品出库,但在该公司申报资料中没有反映任何销售。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有可能存在隐匿收入或者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的问题;或产品被盗、报废等,但未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二、该公司期间每月外购货物有钢球、松油、黄药等,而且有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发生,说明该公司的生产正常。但从其申报资料来看,连续4个月无任何产品的销售实现,极为异常。

  三、该公司2007年1月已预收货款260万元,在账上空挂近120天至4月底仍未结转,在该公司没有发生产品销售的情况下,购货单位一次性预付货款260万元,且长时间不提货,有悖常理。

  四、测算本地区同行业同期平均税负为11.02%,该公司这种负申报与行业同期税负水平相距甚远。

  根据以上情况,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存在少计收入、少报销项税额的嫌疑,决定将该公司列为纳税评估对象,对该公司2007年1月~2007年4月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重点评估。

  税务约谈

  基于该公司在申报纳税上存在的疑点问题,评估人员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报请分局局长批准后,向该公司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到税务分局就其纳税异常情况进行约谈。在约谈过程中,该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对纳税情况存在的疑点作了如下解释:

  一、企业刚刚成立不久,而且选厂是新建的,目前仍处于试产阶段,矿山铜加工的回收率只有85%,生产的产成品———铜精砂虽然大部分已经发往了某铜业公司,但由于对发出产品的销售价格的确定同购货单位还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没有结账,没有做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开,只是在账上从“库存商品”转入“发出商品”,所以企业报表上披露的存货(产成品)是减少的。

  二、“预收账款”反映的发生额260万元全部是预收购货单位——某铜业公司的预付货款。

  三、由于企业一直未实现销售,但有货物购进,所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只能进行负申报,税负率自然比同行业低。

  实地调查

  通过约谈举证,该公司虽然承认有产品的出库,并预收了货款,但具体数字以及相关情况未能说清楚。因此,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分局负责人批准,评估人员向某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并依法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该公司是由购货单位———某铜业公司、曹某、陈某三方共同投资设立,其中,某铜业公司占股份51%,探矿技术以及选矿方案等全部由某铜业公司提供。该产品的销售对象具有单一性,即产品只能销售给某铜业公司,这一点根据企业成立的章程和购销合同均能证明。

  二、通过对产品购销合同可知,购货单位——某铜业公司2007年1月预先支付260万货款给该公司,该公司每月必须及时提供产品(铜精砂)给某铜业公司,并保证并负责运输至指定地点。铜精砂的水分、品位、吨位以某铜业公司化验后的检测值为准。规定每批矿产品的结算周期为40天,结算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三、该公司产品矿山铜的销售价格按当日上海期货金属交易所公布电解铜价格的78%为基价计算,同时规定铜精砂的基本品位为20%,每增加一个品位价格就增加150元,每减少一个品位价格就减少150元。

  四、经过对该公司浮选台账、销售台账的核查,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2007年1月~4月共浮选铜原矿11265.667吨,检测铜原矿的平均品位为0.8%,选厂的矿山铜回收率为85%,共生产加工铜精砂76.61吨(11265.667×0.8%×85%),2007年1月~4月出库销往某铜业公司的产品(铜精砂)合计72.8吨。

  五、2007年4月底预收账款余额为2600000元,与企业财务人员的解释一致。

  根据以上核查事实,可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一、该公司与购货单位——某铜业公司双方互为关联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或者费用。因此,该公司应当以产品的市场同期均价45000元/吨(含税)而作为计税依据,而不能以低于市场价的内定价格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该公司采取的是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以及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应结转未结转的销售收入=72.8×45000÷(1+13%)=2899115.04(元);

  应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899115.04×13%(本期销项税)-40632.92(本期进项税)=336252.04(元);同时,应冲转4月申报的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40632.92元。

  至此,某矿业有限公司2007年1月~4月负申报原因得到查实。

  评估处理

  企业少缴增值税原因主要是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上有偏差,同时考虑到购销双方在价格上存在争议的特殊性,认定该公司并非主观故意,鉴于该公司在评估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配合、整改的态度,评估人员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请该公司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调整相关账目。

  该公司对评估人员核实的结果表示认同,并经过积极的自查,补报补缴了因少计销售导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336252.04元,缴纳滞纳金7138.64元。

  经评估实地核实后,测算该公司在此期间增值税税负=336252.04÷2899115.04×100%=11.6%,同辖区内同期同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11.02%基本一致,趋于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