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案例解析——取得违约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Dufetax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27
摘要:小王是甲公司的税务经理,近日,甲公司发生了多笔关于违约金的业务,例如,因员工合同履约期未满提前离职而收取违约金;甲公司以购买方身份取得销售方因合同违约支付的违约金...

  小王是甲公司的税务经理,近日,甲公司发生了多笔关于“违约金”的业务,例如,因员工合同履约期未满提前离职而收取违约金;甲公司以购买方身份取得销售方因合同违约支付的违约金;销售合同签订后因购买方违约取得违约金收入;合同履约后因购货方延期付款而收取违约金;还有甲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等情形。针对上述业务涉及的税务处理,小王有些迷茫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帮小王答疑解惑吧~

  那么,什么是“违约金”呢?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了解了违约金相关概念之后,接下来我们就结合具体情形逐一分析:

  情形一、因员工合同履约期未满提前离职而收取违约金情形

  例1.员工张某系2018年7月1日加入甲公司,在张某入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如下:甲公司负责解决员工张某户口落户问题,张某应保证在甲公司任职期限不低于5年,若张某在合同履约期满前离职,张某需按照未满服务年限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20年7月1日,张某提前离职,按协议规定,张某向甲公司支付了违约金10万元。

  那么,针对收取的该笔违约金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上述政策明确了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在我国境内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行为,在本案例中,员工张某违约提前离职属用人合同而非购销合同,其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因此,甲公司取得张某支付的10万元违约金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二、以购买方身份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情形

  例2.因改善公司办公条件需要,甲公司于2019年5月1日与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不晚于2020年5月1日前向甲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房,若乙房地产企业未能如期交付,则需要以甲公司支付的购房款总额以1%的比例按日向甲公司计算支付违约金。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于2020年7月1日向甲公司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违约金5万元。

  那么,甲公司因购房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实务中,针对上述政策规定,很多财务朋友们会产生一个误区,认为企业收取的该笔违约金收入属于价外费用,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我们应注意,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而非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因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作为购买方,其取得销售方乙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三、销售合同签订后因购买方违约取得违约金收入情形

  例3.2020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向丙公司交付合同标的物,若双方任一方出现违约情形,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因乙公司对外销售订单取消因此于7月5日告知甲公司该笔合同取消,并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那么,甲公司取得的该笔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本案例中,购销双方虽然已签订了购销合同,但在合同履约前因购买方丙公司单方面原因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对甲公司而言其应税销售行为并未发生,因此,作为销售方,甲公司取得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四、合同履约后因购货方延期付款而收取违约金情形

  例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该批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20年6月15日之前向丁公司交付合同标的物,丁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5日之内向甲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货款。若丁公司未能如期支付货款,需要以合同金额为基数,按照以每日1%的标准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6月15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并经丁公司验收合格。因丁公司资金紧张,该笔货物直到2020年7月5日丁公司才支付,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

  那么,针对丁公司因延期付款支付的违约金2万元,甲公司是否需某要缴纳增值税?若需要缴纳增值税,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在本案例中,该笔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实际发生,销售方甲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2万元为购买方延期付款的补偿,属于价外费用,应随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即13%缴纳增值税。

  误区提醒:实务中,针对购货方因延期付款支付的违约金,有财务朋友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处理是错误的,应注意该问题。

  情形五、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情形

  例5.李某为甲公司股东之一,2020年5月5日,李某与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一部分转让给刘某,李某应在2020年6月5日前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刘某应在李某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后的次日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若刘某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则需要按照股权转让合同金额按日支付李某违约金。李某于2020年6月5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刘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实际于2020年7月5日支付了合同价款并为此支付李某违约金10万元。

  针对该问题,股东李某咨询,其取得的该笔10万元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因此,在本案例中股东李某取得的10万元违约金收入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其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实务中,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会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