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开市满一年 哪些税务事项需注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覃韦英曌 陈俊峰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14
摘要:一年前的7月22日,一声铜锣在黄浦江畔响起,25家首批科创板公司股票在上交所鸣锣开始交易,见证了中国科创板的诞生。如今,科创板上市企业已达143家,总市值超2.87万亿元。回顾科...

  一年前的7月22日,一声铜锣在黄浦江畔响起,25家首批科创板公司股票在上交所鸣锣开始交易,见证了中国科创板的诞生。如今,科创板上市企业已达143家,总市值超2.87万亿元。回顾科创板开市一年来的表现,业内专家提醒,一些科创板企业还有一些税务事项需要注意。一方面,公开披露信息前,应注意严格筛查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关注2020年8月~12月解禁潮,合规处理税务事项。

  公开披露信息前,严格筛查税务风险

  上交所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8月3日,共6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收到了上交所的问询函;23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收到上交所下发的监管措施决定。其中,不乏研发费用核算、股东减持、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导致的风险。

  宁波某科创板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受到了上交所的监管关注。上交所在下发的监管关注决定中表示,该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其中,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错误地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导致企业财务报告中,研发费用多计187万元。

  记者发现,不能准确、合规地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一直是科创型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之一。大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徐贺表示,实务中,还有一些科创板上市公司委托了子公司开展研发,委托研发合同却没有备案,研发费用进而不能加计扣除。对此,徐贺建议科创板上市公司,要加强日常税务管理的准确、规范和合规。尤其是在募集资金后,要重点关注资金使用的税务问题。

  实务中,一些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到资金后,会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开展产品研发,但具体的研发工作可能交由子公司负责。资金如何在母子公司之间进行使用,就需要考虑其中的税务问题。一些科创板上市公司,常以有偿或者无偿借贷的形式,将资金提供给子公司使用;有一些科创板上市公司委托其子公司开展研发,或母公司自主研发,但由子公司派遣部分员工来具体实施;还有一些科创板上市公司将资金拆借给子公司进行研发使用,子公司研发形成知识产权,再授权给母公司来使用等。“不同的方式下适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都不同,需要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准确、合规地核算。”徐贺说。

  上市公司税收问题专家、纳税无忧网创始人唐守信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做过认真梳理。他认为,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也是科创板上市公司需要关注的问题。举例来说,一家科创板上市公司S公司2019年年报中披露,2019年度“当期所得税费用”项目金额为-322万元、“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项目金额为55万余元。唐守信认为,这组数据逻辑相悖,存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上的税务风险。

  唐守信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中明确,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中的“当期所得税”,为该企业当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应缴所得税额。因此,“当期所得税”只能大于或等于0,而不能小于0。当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纳税主体当期都处于亏损的情况下,“当期所得税”为0。在实务中,如果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调整情形,通常所得税费用表中披露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可以是“当期所得税”与“前期所得税调整额”的合计额,即所得税费用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缴所得税+前期所得税调整影响额。如果对前期所得税调整涉及递延所得税费用项目,应体现在“递延所得税费用”项目中。

  上例中,S公司年报“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中披露的“前期所得税调整影响额”金额为55万元。以此计算,其剔除“前期所得税调整影响额”后公司的当期应缴所得税,应为-377万元,与企业所披露的数据不一致。“可能存在所得税项目核算不准确或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唐守信说。

  关注后续解禁潮,合规处理税务事项

  据wind数据库统计,2020年8月~12月,将有29.87万股限售股陆续到期解禁,涉及81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及众多利益相关方。对此,专业人士提醒科创板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合规处理相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事项。

  单位投资者在出售股票时,需注意增值税问题。资本交易税收专家姜新录介绍,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投资者出售上市公司股票,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增值税买入价如何确定容易出现错误,投资者需要准确确定。

  姜新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投资者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取得限售股时,应将其实际成本,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所确定的买入价进行比较,以较高者确认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来说,53号公告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大力税手平台创始人郝龙航则提醒,如果限售股权利持有人为个人,还将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否及时缴纳税款,是否因为纳税地点发生转移而导致缴纳不及时或不准确,都是科创板上市公司及其持股股东需要关注的问题。”郝龙航说。

  有员工持股平台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还需关注是否及时、完整地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涉及员工个人的所得税事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因此,作为扣缴义务人,科创板上市公司在员工行权时,需要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与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分开核算,分别缴纳税款。

  郝龙航还提醒,一些上市公司实控人限售股解禁减持,可能会做出一些避税的安排。税务机关如果发现这些避税安排,可能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实控人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