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发生外出经营预缴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5-05
摘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跨区域遍布各地,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施工项目的,项目部是否需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已预缴的税款如何申报?让申税小微带你了解一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执行?

  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4、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发生外出经营预缴税款的跨区域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申报时应如何填报项目部已预缴的税款?

  1、预缴申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及填报说明,申报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0.2%税率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填入此行。

  2、汇缴申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填报说明:

  (1)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第7.8.9.10行分别填报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

  (2)申报表主表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2015年8月的解读——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各地所得税征管新措施 <中国税务报 钟华志>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包括跨地区(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跨地(即省内跨地市、县区)等。

  一、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经营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就地预缴是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经营需要关注的问题,预缴要把握以下四点:

  一是建筑企业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汇总清算”原则,就其余额缴纳。缴纳方式是:

  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比率预征企业所得税,这一部分税款将会减少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的预缴税款。

  二是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二级机构应汇总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发生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由二级分支机构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预缴。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以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等,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预缴时,先由总机构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税额,再确定二级分支机构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方法是:

  1、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就其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2、按照规定计算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分摊依据是:由总机构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除撤销二级分支机构、重组情形外,分摊比例当年不作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并不是所有的二级机构都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既: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3、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6、总机构亏损或当期没有实现应所得税额。

  三是建筑企业跨地区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先扣除已由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再按规定计算由二级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就其余额缴纳。

  实际上,跨地区汇总清算企业有直接管理所在地项目部,又有直接管理跨地区项目部,还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是多种情况并存的预缴情况的汇总。

  例如:资中建筑总公司2014年实现计税所得额300万元,公司总机构设在四川资中,公司在广州设立的项目部收入1000万元,在上海、深圳设有两个二级分支机构。其中,上海分支机构上年度收入、工资、资产三项分别是1000万元、60万元、400万元;深圳分支机构上年度收入、工资、资产三项分别是500万元、80万元、20万元。那么:

  广州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0.2%=2万元,

  上海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0.35×1000/(1000+500)+0.35×60/(60+80)+0.3×400/(400+20)=66.9%;

  应预缴企业所得税=(300×25%-2)×50%×66.9%=24.4185(万元);

  深圳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0.35×500/(1000+500)+0.35×80/(60+80)+0.3×20/(400+20)=33.1%,

  应预缴企业所得税=(300×25%-2)×50%×33.1%=12.0815(万元)。

  总机构应缴企业所得税=300×25%-2-24.4184-12.0815=36.5

  提示:当总机构直接管理跨地区项目部时,跨地区项目部实现的所得税额绝大部分部分税源分额向总机构所在地转移;当总机构所在地有直接管理项目部,又有直接管理跨地区项目部,还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实现的所得税额大于或小于二级分支机构实现的所得税额时,总机构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的所得税额,税源分额发生相向转移。

  四是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在办理汇算清缴(包括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总机构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假如,资中建筑总公司2014年度汇算清缴在总机构进行,当年度亏损100万元,在年度内总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20万元,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8万元,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2万元,应当退税30万元,这30万元就只能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办理抵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