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3
摘要:雁言税语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一含金量相当高的国家级资质认证,拥有该证书可以享受减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亏损弥补年限延长等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

  雁言税语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一含金量相当高的国家级资质认证,拥有该证书可以享受减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亏损弥补年限延长等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好处多多,但其认定程序亦是非常严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是两款在认定过程中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文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对照自身条件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资格认定申请。

  认定机构、认定条件篇

  1.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部门以及该部门的组织领导架构。

  答: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且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1)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2)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3)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4)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4)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5)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怎样的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

  答: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需要经过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涵盖八大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每个领域包含各自大类。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的规定计算;(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篇

  1.简要概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管理系统主要功能。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是根据《认定办法》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平台,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构成。

  门户网站(www.innocom.gov.cn)的主要功能包括:发布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工作动态、公示文件,公告备案、更名、异地搬迁、撤销资格、问题中介机构名单等信息,以及提供管理系统的登录入口。

  管理系统主要功能:管理系统由企业申报系统、认定机构管理系统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系统三个子系统组成。

  2.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年报吗?

  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答: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5.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6.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税务机关能暂停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吗?

  答: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无权直接暂停该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7.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篇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几年以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时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履行的义务和承担责任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已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享受高新税收优惠的企业要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依法享有享受税收优惠,亦有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接受监督和检查的义务。

  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如果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实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前,企业所得税还能否享受优惠?

  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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