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税收优惠并转化为企业的实际收益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3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明确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铺平了道路。

2011年2月9日,在已执行10年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政策到期后,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从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进一步扶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明确了政策导向。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发〔2011〕4号文件规定,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则按集成电路线宽是小于0.8微米还是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分别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国发[2011]4号文件只规定了政策内容,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相关企业一直在等待具体操作办法的出台。

业内人士认为,综观我国各产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最多、最优惠。流转税方面,软件企业可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能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的产业少之又少。可以说,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集众多税收优惠宠爱于一身。但是,有优惠政策并不必然意味着企业自然就能获得实惠,企业只有充分、合理地运用优惠政策,才能将优惠转化为企业实实在在的收益。

税收仅是影响企业投资的一个因素
4月10日,世界500强韩国三星集团旗下的三星电子与陕西省、西安市、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政府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宣布三星电子存储芯片项目最终落户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该项目一期投资达70亿美元,预计总投资可能高达300亿美元,被媒体称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电子信息行业最大的外商投资项目。

被国内多个省市争夺的三星电子存储芯片项目为何最终落户西安市?三星电子有关负责人给出的理由有4点:西安市周边有许多三星电子的主要客户;西安市有充分的优秀人才储备以及吸引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西安市的区位优势比较明显,处于中国政府大力推行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冲地位;有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而一些媒体却认为,西安市之所以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是由于西安市给出了优厚的财税和行政支持政策,比如给予企业所得税多年减免优惠,给予巨额财政补贴,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等。

存储芯片属于集成电路产业,三星电子存储芯片项目投资额远远超过享受税收优惠的80亿元标准,因此,实施该项目的企业经认定后,最多可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上述投资案例中,很明显,三星电子在选择投资地点时主要考虑的不是税收因素。因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受地域限制,在其他地区投资同样可以享受。

企业所得税只是优惠政策的一个方面
2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定期减免税、减低税率、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和增加费用扣除等,内容很丰富,具体包括:
——定期减免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减低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计收入。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加速折旧。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增加费用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应用税收政策时,眼睛不能仅盯着企业所得税政策,还要考虑增值税、营业税政策。

西安市某中外合资软件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通讯设备等硬件及软件开发、生产和销售,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据该企业财务经理介绍,该企业于2007年开始销售并取得营业收入2285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3568万元,则2007年为该企业获利年度,属第一个免税年度。根据当时的税收政策,该企业当年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企业所得税3256万元。2008年该企业取得营业收入2669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22万元,属第二个免税年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企业自2008年度开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企业所得税130万元。该企业2009年取得软件企业资质,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取得营业收入54918万元,增值税超税负返还762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608万元,属第一个减半征收年度,减征企业所得税1326万元。2010年取得营业收入68572万元,增值税超税负返还9599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0180万元,属第二个减半征收年度,减征企业所得税3772万元;2011年取得营业收入25115万元,增值税超税负返还3513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数据正在审核,该年度为“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减半征收最后一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该软件企业从2009年以来的3年共获得了2亿多元的增值税退税,比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多得多。按税法规定,增值税退税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对于软件企业而言,流转税的优惠力度可能更大。

优惠政策需要灵活运用
面对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如何发挥政策的最大效用?有关税收专家强调,企业应把政策和投资、经营有机结合,综合规划。

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应用为例,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基本上属于投资大、投资期长的高科技行业,前期投入很大,一般需要经过几年才能获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从获利年度开始起计算优惠期,一旦进入获利期,就开始适用“两免三减半”或者“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企业只有在减免税期间有大量的应纳税所得额,才能享受到减免税的实惠。如果企业在减免税期间仅有少量利润,而过了减免税期却有大量利润,减免税优惠就失去了效用。因此,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控制好获利年度就非常关键。推迟获利年度的方法很多,比如企业预计当年可能有微利,为了不过早进入获利期,可以考虑增加费用支出,比如人员工资、研发经费、职工培训费等。

对于获利年度,企业需要注意2017年12月31日这个最后期限。因为27号文件规定,符合定期减免税的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也就是说,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任意一个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当年即为获利年度,如果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则2017年在税收上视同获利年度,作为第一个免税年度,开始计算减免税期。

以前,因为只有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因此很多软件企业在产品定价时,往往把后续服务收入也纳入软件产品的销售价格,以此享受增值税退税。国发[2011]4号文件规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软件服务收入纳入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至少还要承担3%税负;独立出来,则有可能免掉3%的增值税。哪种办法对企业最划算,需要仔细测算。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扩大,很多现在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将来很可能改为缴纳增值税,这是企业需要提前关注的问题。

认定标准有变化
27号文件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条件,企业经过认定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条件作出了规定。对比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27号文件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对软件产品收入的要求,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而27号文件要求,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标准提高不少。再比如对人员的要求,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而27号文件要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7号文件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需要多加关注。

后续法规——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