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指南

来源:青岛税务   作者:青岛税务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1-02
摘要:自2020年11月1日起,青岛市企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原由人社、医保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转为税务机关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自2020年11月1日起,青岛市企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原由人社、医保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转为税务机关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申报及缴费流程

  一、参保登记

  企业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应同步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其中五证合一的单位也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自助办理,非五证合一的单位需携带规定资料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具体操作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人社、医保部门规定的渠道办理变更。

  二、基数申报

  缴费基数实行按年度申报,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统计汇总本单位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提供的渠道据实申报。

  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应按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通过人社、医保部门提供的渠道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日常申报

  用人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依照人社、医保部门规定按月办理缴费申报。按照青岛市现行经办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办理当月缴费申报,16日至月底办理次月缴费申报。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申报事项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四、缴费核定

  原通过“银行代收”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单位,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每月15日晚,核定用人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于15日以后通过人社局或医保局官网查询应缴费金额;原通过“经办机构自收”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单位,每月可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社保费应收核定,也可通过市人社局、医保局网站自助进行社保费应收核定。

  五、费款缴纳

  (一)信息关联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后,需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参保信息关联确认。(具体操作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二)缴费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月底前,缴纳当月社保费。

  (三)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可通过协议扣费、网上缴费、银行缴费、服务厅缴费等方式缴纳社保费。

  1.协议扣费

  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费协议书实现银行扣款缴费,每月16日至27日为扣款时间。协议扣费单位需将应缴纳的社保费足额存入扣款账户,未及时存款或因其他原因未能扣款的,应于月底前通过其他方式缴费(签订代扣协议方式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2.网上缴费

  用人单位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扣费协议实扣、二维码缴费(可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费)等方式自行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3.银行缴费

  用人单位通过人社、医保部门提供的渠道打印缴费告知单,再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或者持缴费告知单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持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到银行缴纳社保费。

  4.服务厅缴费

  用人单位通过人社、医保部门提供的渠道打印缴费告知单,持缴费告知单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缴纳社保费(各服务厅均支持签订代扣缴协议扣款缴费,办税服务厅及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支持POS机刷卡缴费)。

  (四)缴费凭证与缴费明细

  用人单位可通过税务部门的渠道进行缴费查询和缴费凭证打印,可通过人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或医保(医疗保险)部门的渠道进行缴费明细查询和打印;职工个人可通过人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或医保(医疗保险)部门的渠道进行缴费明细查询和打印(缴费凭证的查询打印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五)费款补缴

  用人单位需补缴社保费的,应通过人社、医保部门提供的渠道办理补缴核定手续,再按上述缴费方式向税务部门缴纳费款(补缴核定具体操作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六)费款退付

  用人单位申请社保费退费的,应按人社、医保部门规定的渠道办理退费。

  六、办理注销

  企业在办理市场主体注销时,对没有社保欠费或没有参保人员的,会自动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对有社保欠费或参保人员的,在结清欠费或办理参保人员停保后,通过登录市人社局、医保局网站或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注销。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保费缴费事宜时,如有疑问,可随时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12333民生服务热线,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社保(医保)服务大厅、综合服务大厅咨询。

  用人单位对缴费事项发生争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也可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由相关部门通过缴费争议协同解决机制共同商议解决。

税务部门服务厅及联系方式

社保经办大厅及联系方式

医保经办大厅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