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扩围,专家: 重点关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阚歆旸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29
摘要: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以下简称92号公告),规定自9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

  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以下简称“92号公告”),规定自9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专家提醒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关注该政策带来的一系列利好的同时,也应在实操中重点关注出口目标国家海关的具体监管要求,防范潜在风险。

  据了解,海关通过代码形式对进出口产品进行监管。目前,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监管代码主要有4个,分别为“1210”“9610”“9710”以及“9810”。

  上海海关学院教师王永亮介绍,在跨境电子商务兴起之初,海关监管代码主要是聚焦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方向的“1210”和“9610”。其中,“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为保税仓模式。例如,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法国葡萄酒,该葡萄酒前期已批量入驻国内某保税区,在收到消费者订单后,由国内保税区发货,邮寄给消费者。“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则可以理解为海淘直邮的网购模式,即消费者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下单购买后,葡萄酒由原产地法国直邮入境。

  今年年初,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以下简称“75号公告”),增列“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和“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两个代码,主要聚焦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方向。其中,“9710”是典型的B2B(即企业对企业)模式,境外买家由原来的个人消费者变为企业,极大地扩大了交易规模;“9810”则是设立在境外的出口保税仓模式。

  王永亮提示,在新增的两种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须重点关注出口目标国家的海关监管要求。以“9810”模式为例,境外保税仓内仓库所占面积的大小、是租赁还是购买,出口国家海关可能会有不同的监管要求。再如在“9710”模式下,将国内商品出口到目标国家后,能否、如何粘贴当地国家语言说明书,大包装产品能否拆分为小包装等问题,当地海关的具体要求也可能不同,都需要予以关注。

  税务管理方面,长期关注出口退税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干部叶全华提醒相关纳税人,及时关注相关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规定。据悉,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体系的规定,纳税人须在销售实现、财务上按规定确认收入后,方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惠。但在新增的“9810”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将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并送达海外仓后,货物仍处在尚未销售的状态,还无法申请出口退(免)税。

  此外,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还须关注外汇管理。叶全华提醒,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进行销售,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相关主体须关注该规定,合规进行外汇管理。

  据悉,此前海关总署已开放10个海关作为第一批监管试点,分别为: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加之92号公告增设的12个海关,目前的试点范围包括22个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