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发布热点问答(2020年6月)

来源:湖南税务 作者:湖南税务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27
摘要:增值税类(2020年6月热点问题) 1.我公司是湘潭市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今年二季度我公司含税销售收入50.5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办...

  增值税类(2020年6月热点问题)

  1.我公司是湘潭市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今年二季度我公司含税销售收入50.5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你公司应当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具体来说,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将销售额50万元[50.5/(1+1%)=50]的合计数5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万元(50×2%=1),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应栏次。

  2.我是一家生活服务公司的会计人员,我们公司2020年5月的销售额为35万元,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规定我公司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们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5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5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3.我公司是长沙市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预计取得含税收入45.4万元,同时我公司期初结转的扣除项目还有5万元。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二季度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应当如何计算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栏至第7栏依次填报5万元、0万元、5万元、0万元、45.4万元、5万元、40.4万元。在计算填写第8栏时,计算公式中的征收率为1%,第8栏应填写40万元[40.4÷(1+1%)=40]。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为40万元,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0.8万元(40×2%=0.8),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所得税类(2020年6月热点问题)

  1.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在申报时应该如何填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填表说明规定,第L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额。本行为临时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废止。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二者必选其一。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L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L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本行填报0。

  2.总局最近发布的公告当中提到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到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再缴纳今年后几期的企业所得税,想问下2021年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还是2021年4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具体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3.我单位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我单位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三、四季度亏损,2020年全年度累计也是亏损,那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1-4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预缴第2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其他税费类(2020年6月热点问题)

  1.问: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是否有延期?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问:在哪里可以查询到最新版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确定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和《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名单》,现予以公告。具体车型目录详见《附件1: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

  征收管理类(2020年6月热点问题)

  1.问:对于公益性捐赠票据的开具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第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系统运行类(2020年6月热点问题)

  1.问: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为企业会计准则,自2019年第四季度起,通过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报送】模块报送财务报表季报时,没有“应付利息”栏次可供填写,请问是什么原因,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据此,应付利息与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一起合并填写在“其他应付款”栏次即可。

  2.问: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微信支付后显示支付成功,但电子税务局申报状态栏显示缴税结果不明,应如何处理?

  答:微信扫码缴税,目前的处理模式是先扣款后国库交易,微信扣款成功不一定代表缴税成功。请通过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税库银管理】-【查询统计】-【业务情况查询】模块,查询该业务对应的交易状态。如果最终缴税失败,所扣税款会通过原缴税途径退还至纳税人账户。如果已经缴税成功,待数据同步后会在申报状态栏自动显示扣款成功。

  3.问: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发票领用】模块可以申请领用的发票种类有哪几类?

  答:截至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领用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迭票)、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折迭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六联无金额限制版)、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联卷式76mm*177.8mm)、医疗卫生收费机打普通发票(四联无金额限制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联无金额限制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五联无金额限制版)、出口货物销售发票(七联无金额限制版)、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壹佰元?175mm*77mm)、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伍拾元?175mm*77mm)、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贰拾元?175mm*77mm)、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拾元?175mm*77mm)、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伍元?175mm*77mm)和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二联壹元?175mm*77mm)等发票。

  4.问:在个人所得税APP发起了错误申诉,应该如何撤销?

  答:在个人所得税APP里面点击【查询】-【我的记录】-【异议处理记录】,点击需要撤销的【申诉详情】,点击【撤销】按钮,根据提示点击【确定撤销】即可。

  注:申诉类型显示“从未在职”,待受理状态才可以撤销,如果显示已受理就不可以撤销。

  5.问:为什么通过注册码注册时校验身份信息不成功,如何处理?

  答:一般有以下两种排查方向:

  (1)注册码已经过期:注册码有效期为7天,需要去大厅重新申请注册码或者通过其他实名注册方式完成注册;

  (2)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姓名录入错误:注册时会对录入的个人身份信息和申请注册码时录入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比对,若两边不一致会导致身份校验失败,因此需要确保注册时与申请注册码时录入的身份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