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模式下的自由职业者与税负平衡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邓宏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26
摘要:众包模式虽有着传统经济无法比拟的优势,但作为一个新业态经济模式,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财务及税收风险。必须从税收理念、顶层设计、税收政策上寻求突破,积极探索税收管理和服...

  众包模式虽有着传统经济无法比拟的优势,但作为一个新业态经济模式,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财务及税收风险。必须从税收理念、顶层设计、税收政策上寻求突破,积极探索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新方法,大力推动众包模式发展。

  什么是众包模式

  “众包”(crowdsourcing)这一概念是由美国《连线》杂志的记者杰夫·豪在2006年6月提出的。杰夫·豪对“众包”的定义是:“一个公司或机构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而且通常是大型的)大众网络的做法。众包的任务通常由个人来承担,但如果涉及需要多人协作完成的任务,也有可能以依靠开源的个体生产的形式出现。”从该定义可以看出,众包的一方是企业或机构(以下称用工企业),另一方是大众(以下称自由职业者),平台是互联网。

  自由职业者通过互联网接受任务,独立或组团完成任务,上交任务并获取相应报酬。这种模式下,用工企业只需拆解、发布任务、定好任务标准等,不需要提供传统模式下的工作平台、工作工具、人力资源管理等,节约了大量成本,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可以获得无限量的人力、技术资源。自由职业者不受地域、工作时间等限制,只需按用工企业的标准完成任务即可获得报酬,极大地方便了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

  近年来,全球经济下行趋势明显,各经济体均出台政策,大力发展新业态经济模式,加上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肆虐,供需双方无须见面的众包在此背景下必将成为各国优先发展的模式。早在几年前,我国就出台鼓励“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政策,目前,自主创业及依托移动服务平台提供个人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发展迅猛。阿里研究院报告显示,到2036年中国将有4亿人属于自由职业者。而以众包模式运营的企业更是已渗透到商业、物流、生活服务、商业辅助等各行业中。知名众包平台就有滴滴打车、美团众包、京东众包、人人快递、微差事等。

  众包模式面临的税收风险

  众包模式虽有着传统经济无法比拟的优势,但作为一个新业态经济模式,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财务及税收风险。行业痛点有三:一是无法提供发票;二是税负较重、成本高;三是三流不合一。

  自由职业者在完成任务领取报酬时,按财务和税收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给用工企业。虽然近年来税务部门做了很多努力,尽量方便纳税人,但大多数的个人还是不愿意到办税服务厅去开具发票。从企业角度来考虑,没有发票就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税负加重,也难以做成本支出,即便能提供发票,面对海量个人的发票,审核、签字也是件耗时费力的事。

  由于自由职业者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只能按个人享受每次销售额不超过300元~500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个体户属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每季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优惠。同时,各地税务部门对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所得多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时,按老的计税方法计算,税率20%~40%。而个体工商户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实际中,绝大多数按附征率征收,各省税务部门规定附征率多在1%以内。比较起来,自由职业者税负比个体工商户高出许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开具发票原则是“三流合一”。三流是指发票流、资金流、物流,传统经济模式中,三流是一致的,税务机关也往往以三流是否一致来判断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但在某些众包模式中,三流却无法一致,提供服务的不一定是收款方,开具发票方不一定是提供劳务方。如xx众包,提供服务的是快递小哥,收款方和开具发票方却是xx众包公司。

  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税收监管理念与新业态经济模式不相适应,政策上一些概念尚未进一步明确,个税改革后,为稳妥起见,在操作上还延续了一些老的计征方式。

  为解决上述税务风险,目前,多数众包公司采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结算服务费,不与自由职业者直接结算服务费,相关纳税义务由第三方公司承担。这种方式只是将风险转嫁给了第三方公司,没有从实质上解决税收风险,同时自由职业者税负较重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如何化解税收风险

  要解决众包模式的税收风险,必须从税收理念、顶层设计、税收政策上来寻求解决之道。

  一是优化商事制度,打破阻碍享受优惠政策的藩篱。个人与个体户在税收政策适用上有不同,但实际中,个人经营与个体户经营并没有质的区别。个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列举的劳务取得所得,按劳务报酬项目计征个税,但只需办一个营业执照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同样的劳务就变成以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还有本文上面所述的小规模纳税人与个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中间也只是差了一个证照而已。所以,应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在相关制度设计上,鼓励个人主动去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据了解,在很多国家,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国家,没有个体工商户这个经济组织形式,而是个人经营者,其实质就是本文所称的自由职业者。国家有关部门应从顶层做好设计,进一步改革涉税商事制度,破除同质经济组织之间适用政策不同的阻碍,使同质经济组织能在公平经济环境下竞争。

  二是明确概念,平衡税负。目前,个人按次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为300元~500元。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而个人是否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目前的政策未给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款“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第三款“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这说明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认为季销售额不达30万元的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然无须征收增值税。在征求意见稿尚未通过前,作为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应明确个人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优惠政策,从而平衡同质经济主体之间的税负。

  从2019年开始,劳务报酬按综合所得计征个税,按年计算,税率3%~45%。但预扣时,仍按以前老方法计算,税率20%~40%,次年汇算清缴时对多缴税款退还。这种计算方法,导致预扣时税负远高于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预扣预缴。这也是很多自由职业者不愿去开具发票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征管措施的完善,大数据技术进一步推广应用,个人收入必将全部纳入监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考虑统一综合所得的预扣率,不再分项预扣,支持自由职业者进入众包模式。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助力众包模式发展。众包模式是互联网经济的一种,是传统生产模式借助科技发展的产物,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有其自身特有的规律。税务部门应创新求变,不生搬硬套对传统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发挥大数据作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远程实名办税等征管新措施,积极探索管理和服务新方法,大力推动众包模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