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中的特殊项目如何计税

来源:理财有道 作者:税喵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23
摘要:《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今天税喵来和您...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今天税喵来和您分享几种特殊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纳税。

  主要内容: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补偿收入;合同到期取得的补偿收入;竞业限制补偿金;从破产企业取得安置收入

  01、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补偿收入,应如何纳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也称离职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等。针对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如何计税?现行征税规定较2019年1月1日之前有较大变化。

  案例:假定王某2019年3月份与其已任职8年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25万元,当地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万元,补缴离职前欠缴的“三险一金”合计5万元,计算王某取得的补偿收入应缴纳税额?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依照上述文件,我们首先能够确定:

  1.王某的应税收入:25-6×3=7万元

  2.补偿收入中的应税收入单独计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在原任职单位工作年限数无关,也不允许扣除费用5000元。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王某单独计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7万元。

  思考:王某补缴的“三险一金”,是否允许在计税时扣除呢?

  财税【2018】164号废止了国税发[1999]178号。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有人咨询税喵:能否因为财税【2018】164号废止了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因此就说对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计税时不再允许扣除补缴的“三险一金”呢?税喵在情感上认为应该允许扣除?但依法纳税要找文件依据,我们再来看:财税[2001]157号第二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此文件的上述条款是否有效?

  依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该文件的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就目前政策而言,该文件的第二条因为没有废止的文件规定,因此应视为有效条款。

  所以税喵认为:案例中王某在计算补偿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允许扣除按规定标准补缴的“三险一金”5万元,即王某单独计税的应纳税所得额=25-6×3-5=2万元

  直接查找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3%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3%=0.06万元。同时,依照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019年1月1日之前为七日内缴入国库。

  就目前政策而言,国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一次补偿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比较大,企业利用此项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高管等高收入员工的税收负担是否可行?税喵认为风险多多,谨慎操作。

  02、劳动合同期满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应如何纳税?

  案例:2014年1月31日,张先生与A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2019年1月25日,张先生与A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9年2月1日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A公司一次性给予张先生包括且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请问张先生取得的10万元补偿金能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件,仅就超过当地上年社平工资3倍以上部分征税且单独计税?

  税喵帮您分析:解决张先生取得10万元收入应如何纳税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提前终止。

  只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被解除的员工可能在短期内面临重新就业带来的实际生活困难问题,税收上才给予了特殊的计税规定,也就是说财税【2018】164号文件明确的特殊计税规定,仅限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补偿收入。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新合同的员工取得的补偿收入不能适用,而应并入取得当月的工资收入一并预扣预缴税款,一并作为综合所得进行汇算。

  03、员工离职按月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如何纳税?

  案例:张先生2013年12月入职某网络技术公司,任职技术业务部高级经理。2015年10月,张先生与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张先生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业务相关的工作;张先生在与公司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年内,公司应当向张先生支付总计相当于张先生离职前一年基本工资的二分之一,作为乙方离职后履行本竞业限制义务的全部补偿。2019年4月,张先生提出辞职,4月30日办完离职手续。按照协议规定,张先生自2019年5月份起,连续12个月,每月取得竞业限制补偿25000元。问张先生每月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如何纳税?

  税喵帮你分析: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从上述分析,可知个人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张先生按月取得的这笔收入虽然与离职有关但却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因此在总局没有明确特殊计税规定的前提下,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由原单位在支付所得时预扣预缴个税,由个人并入综合所得收入,进行汇算。

  针对个人离职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进行如下解答:

  竞业补偿金性质不同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能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应在取得收入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这里税喵还要提醒您注意区分: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同于不竞争款项。关于个人取得不竞争款项应如何纳税,财税【2007】102号有如下表述: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喵提醒您:不竞争款项涉及的双方不是雇佣关系,因此个人取得的此笔收入不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因此也不应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

  04、破产企业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是否免征个税?

  前不久,有人问税喵:财税【2018】164号文件明确国税发[2000]77号(全文废止)。被废止的文件中第一条: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为国税发[2000]77号全文废止,能否说企业破产,职工取得的安置费收入免税的规定也被取消呢?

  针对这个问题,税喵感觉不应被取消,国家应对类似的弱势群体给予优惠政策才对。通过梳理文件,发现财税[2001]157号虽然被财税【2018】164号废止第一条规定,但其他条款未被废止。其中,该文件第三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看完文件,税喵长长舒了一口气,哦,你发现了吗,被废止的是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税规定,但国有企业也是企业呀,职工完全可以适用财税[2001]157号享受免税政策。

  税喵与您共勉:依法纳税,该缴的不少缴,不该缴的不多缴,这才是最好的纳税筹划。税收诚信建设永远在路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