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临港新片区企业需要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阚歆旸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14
摘要:临港新片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适用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主体条件较为严格,须满足主营业务条件和关键技术条件,同时在众多研...

  临港新片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适用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主体条件较为严格,须满足主营业务条件和关键技术条件,同时在众多研发生产条件中须至少满足1项。

  在上海,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加之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就是备受国内外企业关注的临港新片区。据悉,在投资、贸易、税收等多方面政策鼓励下,新片区上半年平均每天新设企业85户,可谓吸引力十足。

  近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对《通知》中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关键领域相关产品业务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硬性条件一个都不能少

  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说,38号文件优惠的适用主体条件,可以概括为“2+1”。其中,“2”指主营业务和关键技术条件,“1”指在众多研发生产条件中须至少满足1项。

  主营业务方面,优惠适用主体须为从事重点产业生产或研发活动的企业。其中,重点产业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4类。相关企业可对照《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判断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来说,集成电路产业具体细分为集成电路设计,先进半导体工艺、装备和器件研发与制造等5个领域;人工智能产业具体细分为AI芯片、智能硬件、智能传感器研发与制造等8个领域;生物医药产业具体细分为生物制品、高端中西药、高端医药装备研发与制造等6个领域;民用航空产业具体细分为航空关键材料研发与制造,试飞、适航等航空产业链配套服务等4个领域。

  企业在满足主营业务条件的同时,还须在新片区进行实质性的生产和研发活动。全球企业税务高管协会亚太事务主管吴东明分析,实质性要求一方面将避免新片区成为税收洼地,另一方面将真正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引进、留住一批关键领域重点企业,促进新片区产业体系优化升级。这就要求企业在新片区配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人、财、物,也就是38号文件强调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和软硬件支撑。

  在关键产品(技术)方面,38号文件规定,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其中,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4大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根据38号文件,投资主体和研发生产条件共8项,企业须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具体为:市场影响力和技术实力排名前列,拥有核心人才和核心关键技术,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研发成果被制造商采用以及获得重要投资等。

  内部协调配合十分重要

  对于财税人员来说,准确理解关键技术在产业链中是否起到“重要作用”,以及企业“市场影响力”是否排名前列并非易事。对此,北京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李赢建议,企业可以建立掌握税收政策的“1+N”协调机制。这里的“1”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责部门——财税部门,“N”则是指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人力资源等其他业务部门。

  结合实践经验,李赢建议企业财税部门召集其他业务部门集体研究所在企业是否满足38号文件规定的适用条件。在一时难以作出准确判定的前提下,最起码应该明确在后续判定过程中,究竟需要哪些部门的配合,以及配合判定的重点任务是什么,使相关业务部门明确协助判定的方向和重点。“企业财税部门如果能够获得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适用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可能性。”李赢说。

  在实操层面,企业财税部门有很多具体的工作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要判定企业是否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就需要研发部门配合,围绕专利、著作权以及主营产品的相关资质发表专业意见,并配合提供相关的支撑材料;在判断企业是否拥有“高端供给能力”时,财税人员就需要生产部门配合,了解企业现有生产链能否满足闭环、高速、高质量的生产要求,同时关注企业产能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在判断企业“市场影响力”时,就需要市场营销部门提供有关市场影响力的公开、权威数据;在判断“核心人才”配备情况时,需要人力资源部门提供雇员的专业职称、刊发论文以及参与高级别项目等情况。

  关注后续财税规范性文件

  根据38号文件的规定,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主体应满足的条件较为原则性,即便企业财税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在一些具体的业务判定上可能仍面临一些困惑。对此,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建议企业不要着急,可以关注财税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后续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施正文表示,国务院发布的《通知》是指导性的改革意见,虽然提出要给予临港新片区税收优惠,但并非直接的法律依据,38号文件才是企业享受优惠的具体依据。但是,38号文件在优惠条件的规定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据悉,上海市财税部门将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制定重点产业企业认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请相关企业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