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1%征收率的

来源:安徽税务 作者:安徽税务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8-23
摘要: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
 

  免税发票的特殊情形:如果您销售的是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的规定,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此时不是填“免税”!

  情形二、1%征收率发票

  假设安徽省某市的纳税人A(以下简称A)2020年3月19日销售一批建材101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解析】

  建材适用征收率为3%。根据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取得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A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计算该笔业务的销售额为10000元。

  【发票开具】

 

  情形三、3%征收率发票

  01、假设安徽省某市的纳税人C(自开专票,以下简称C)3月20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住宿费2060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解析】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此C可以放弃免税权,选择按3%开具专用发票。但税小皖提醒您,放弃免税权后纳税人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发票开具】

 

  02、A于2019年11月份销售一批建材30900元,2020年3月22日因质量问题被购买方全部退货,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解析】

  根据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0年2月底以前,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发票开具】

 

  03、A于2020年1月份销售一批建材15000元(未开具发票),3月22日需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解析】

  根据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含税销售额/(1+3%)”计算该笔业务的销售额为14563.11元。

  【发票开具】


  情形四、5%征收率发票

  A于2020年3月20日将车库出租给B(按月收取租金)收取租金7000元,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解析】

  根据13号公告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形适用于按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人发生的出租不动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适用于5%征收率的应税项目,仍按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5%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含税销售额/(1+5%)”计算该笔业务的销售额为6666.67元。

  【发票开具】


  情形五、不征税发票

  C于2020年3月23日向某企业销售住宿费预收卡,收取预付款5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解析】

  纳税人收取住宿费预付款,应税行为尚未发生属于不征税行为,应开具不征税发票。

  【发票开具】


  开具不征税发票时,商品编码一定要选择“6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明细项。

  总结梳理

  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不是所有的业务都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一定一定要根据您发生的业务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来选择适用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是否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取决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非发票开具时间!

  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权开具专用发票,放弃后纳税人可以选择减按1%的征收率或适用征收率3%开具专用发票!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税小皖近期就接到纳税人咨询,

  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

  他们只能开1%征收率的发票吗?

  别急别急税小皖帮您来梳理梳理~

  首先,税小皖要负责任的告诉您,3月1日至5月31日不是只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而是根据具体的业务结合您选择的适用政策来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免税”发票

  假设安徽省某市的餐饮企业B,2020年3月25日销售自产的火腿23000元,提供餐饮服务收取餐费12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解析】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原适用于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税行为(如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仍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同时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发票开具】

金额 税率 税额 价税合计 23000.00 免税 *** 23000.00 1200.00 免税 *** 1200.00
金额 税率 税额 价税合计 10000.00 1% 100.00 10100.00
金额 税率 税额 价税合计 20000.00 3% 600.00 20600.00
金额 税率 税额 价税合计 -30000.00 3% -900.00 -30900.00
金额 税率 税额 价税合计 14563.11 3% 436.89 15000.00
金额 税率 税额 价税合计 6666.67 5% 333.33 7000.00
金额 税率 税额 价税合计 50000.00 不征税 *** 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