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中包工头(班组长)的纳税处理方案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5-05
摘要:自然人包工头(班组长)属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法,征收率为3%。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人包工头(班组长)在湖北省范围内承接建筑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湖北...

  建筑行业中的包工头(班组长)分为三类:自然人包工头(班组长)、设立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包工头(班组长)和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包工头(班组长)。以上包工头或班组长在建筑行业中往往是承包劳务,然后聘请农民工从事劳务完成工作。其纳税管理总结如下。

  (一)自然人包工头(班组长)的纳税管理

  1、增值税的纳税处理

  由于包工头(班组长)与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签订某一工种的专业作业劳务承包合同,提供的专业作业建筑劳务是建筑服务中的增值税应税范围,必须缴纳增值税,具体的增值税处理如下:

  第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自然人包工头(班组长)属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法,征收率为3%。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人包工头(班组长)在湖北省范围内承接建筑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湖北省以外省份承接建筑劳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自然人包工头(班组长)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给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包工头”,由其提供的建筑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超过500元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取得发票。

  第三,代开发票的地址: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处理

  第一,包工头(班组长)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目:自然人经营所得税目,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税目。

  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基于此税法规定,包工头(班组长)从事建筑安装业收入属于“经营所得”税目,不是“劳务报酬所得”税目。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处理:在代开发票的环节,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61号文件的的规定,“经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范围,应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目前,大多数地方税务局都在代开发票的环节,按照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一定比例代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以下省份:

  云南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2020年公告第5号)规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江西省的规定:《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0.8%预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省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福建泉州市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二条: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申请代开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发票的,按应税收入的1.2%征收个人所得税。

  3、纳税处理中碰到的缺陷

  实践中,包工头(班组长)在代开发票时,面临两大缺陷:第一,不少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时,针对自然人代开发票有开具发票金额的限制。比如:有的地方规定一个人只能开具200万元一年,一个月至能开具10万元以下。第二是,不少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窗口的工作人员错误的将“经营所得”税目开成“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结果在发票的“备注栏”代开发票系统自动生成“个税由付款方代扣代缴”字样,导致自然人税费的增加。

  (二)设立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包工头(班组长)的纳税处理

  1、设立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税法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48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三)、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办证地点和纳税识别号

  (1)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办证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4、增值税的纳税处理

  第一,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或包工头,可以在工程劳务所在地代开增值税发票,也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劳务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二,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或包工头可以安装税控机和税控盘,从工程所在税务局购买发票自行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或包工头,在自行开具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如果自行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5、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处理

  第一,如果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或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按照“经营所得”税目,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如果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或包工头安装税控机和税控盘,从工程所在税务局购买发票自行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则班组长或包工头必须登陆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所属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包工头)的纳税处理

  1、增值税的纳税处理

  第一,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包工头),可以在工程劳务所在地代开增值税发票,也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劳务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二,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包工头)可以安装税控机和税控盘,从工程所在税务局购买发票自行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普通发票。

  第三,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包工头),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处理

  第一,如果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按照“经营所得”税目,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包工头)安装税控机和税控盘,从工程所在税务局购买发票自行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则班组长或包工头必须登陆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所属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

  3、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班组长(包工头)面临的困难

  实践调查发现,如果班组长(包工头)到工程所在地注册个体工商户,面临如下困难:一是有不少当地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所)以班组长没有建筑劳务资质(其实国家已经取消建筑劳务资质管理,全有15个省已经发文取消建筑劳务资质)为由而不给予登记注册。二是不少地方税务局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必须实施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三是不少地方工商部门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必须要提供写字楼的办公场所。

  因此,笔者建议建筑行业中的班组长或包工头最好是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设立临时税务登记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