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投资环境及税制介绍

来源:税企网 作者:shui71 人气: 发布时间:2022-10-01
摘要:柬埔寨王国(the Kingdom of Cambodia),通称 柬埔寨,位于亚洲中南半岛南部,东部和东南部同越 南接壤,北部与老挝交界,西部和西北部与泰国毗邻, 西南濒临逞罗湾。柬埔寨国土面积...
  柬埔寨王国(the Kingdom of Cambodia),通称 柬埔寨,位于亚洲中南半岛南部,东部和东南部同越 南接壤,北部与老挝交界,西部和西北部与泰国毗邻, 西南濒临逞罗湾。柬埔寨国土面积为 181,035 平方公里, 海岸线长约 460 公里,首都金边。柬埔寨属热带季风 气候,全年分两季,年均降雨量为 2,000 毫米,其中 90% 集中在 5-10 月。柬埔寨人口约 1,440 万,人口的 地理分布很不平衡,居民主要集中在中部平原地区。
  一、柬埔寨投资环境简介
  柬埔寨实行开放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经济活动 高度自由化。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9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柬埔寨全球竞争力在 144 个国家和地 区中,排名第 106 位,比 2018 年上升 4 个名次。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柬埔寨在 全球 190 个经济体中排名第 144 位,较 2019 年下滑 6 位。
  (一)资源禀赋
  柬埔寨矿藏主要有金、磷酸盐、宝石和石油,还 有少量铁、煤,林业、渔业、果木资源丰富。柬埔寨 盛产贵重的柚木、铁木、紫檀、黑檀、白卯等热带林 木,并有多种竹类,森林覆盖率 61.4%,主要分布在东、 北和西部山区,木材储量约 11 亿多立方米。柬埔寨境 内的洞里萨湖是东南亚最大的天然淡水渔场,素有"鱼 湖"之称,西南沿海也是重要渔场,多产鱼虾。
  (二)产业结构
  农业在柬埔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农业人 口约占全国人口的 85%,可耕地 670 万公顷,以种植 水稻、玉米、大口、薯类为主,粮食可基本自给。经 济作物有橡胶、胡椒、棉花、糖棕、大豆、烟草和麻 类等及各种热带水果。柬埔寨工业基础薄弱,电力短 缺,技术落实,设备老化。近年来,旅游业呈上升势头, 对外贸易总额逐年增加,2019 年进口总额达 221.9 亿 美元,同比上年增长 18.6%,出口总额仅为 145.3 亿美元,同 比增长 12.7%。
  (三)重点行业
  1. 农业。
  农业是柬埔寨国民经济的第一大支柱。柬埔寨 农业资源丰富、自然条件优越、劳动力充足、市场潜力较大、 农业经济效益良好。此外,柬埔寨历届政府都高度重视农业 发展,将农业列为优先发展的领域。
  2. 工业。
  纺织服装产业和建筑业是柬埔寨工业的两大支 柱。其凭借当地劳动成本低廉的优势,积极吸引外资投入制 衣和制鞋业。纺织服装业既是柬埔寨工业的支柱,又是柬埔 寨提供就业、消减贫困、保持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
  3. 旅游业。
  柬埔寨是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旅游业 的持续发展带动了金融、交通运输、酒店、餐饮和服务业等 相关产业的发展,成为柬埔寨经济的重要支柱和收入来源。
  (四)投资政策
  柬埔寨实行开放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政府是推动外国 直接投资的主要动力,外资基本享受与内资相同的待遇。柬 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监管事务的一 站式服务机构,该机构负责对全部重建、发展工作和投资项 目活动进行评估和决策,批准投资人注册申请的合格投资项 目并颁发最终注册证书。
  (五)柬中经贸合作
  中柬两国自 1958 年 7 月建交以来,双边经贸关系持续 发展,尤其是 1993 年柬埔寨王国政府成立后,两国经贸合作 关系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中国已成为柬埔寨第一大贸易伙 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一大大米出口市场。据中方统计, 2019 年 1 至 11 月,中柬双边贸易额 85.3 亿美元,同比增长 27.8%。截止 2019 年 11 月底,中国累计对柬投资近 90 亿美元。
  二、与"走出去"企业密切相关的柬埔寨税制
  柬埔寨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现行柬埔寨的税种包 括利得税、薪金税、增值税、最低税、特定商品和服务税、 不动产租赁税、土地闲置税、登记注册税、印花税、公共照 税、车船税、预提税、酒店住宿税。其中与"走出去"企 业主要涉及的有利得税、薪金税、增值税、关税、预提税。
  (一)利得税(Tax on Profit)
  利得税适用于所有柬埔寨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的定义为:任何长期在柬埔寨居住或纳 税年度(12 个月)中超过 182 天居住在柬埔寨的人士;任何 在柬埔寨境内组织和经营各种商业活动和合作经营或主营地 在柬埔寨的商业活动的法人。境外企业在柬埔寨设立的常设 机构也应视为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除居民企业定义外的企业。
  1. 征收范围:柬埔寨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利 得收入,为利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个人或公司从事任何经 营活动时所取得的利润和因投资活动所取得的利息、租金或 其他合法取得的收入。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柬埔寨的所 得计缴利得税。
  2. 税率:利得税通常按照 20% 的税率征收。但也涉及以 下特殊情况:
  (1)石油天然气开采,
  天然资源勘探等包括木材、矿藏、 黄金和宝石开采所产生的利润按照 30% 的税率征收。
  (2)私营个体企业和普通合伙人按累计税率计缴利得税,具体见下表 :

  (3)保险公司应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利得税:
  ①所收取的财产保险和财产再保险收入,按 5% 的税率 计缴利得税;
  ②所收取的人寿保险、再保险、或其它非财产保险的保 险业务收入,按 20% 的税率计缴利得税。
  3. 应纳税所得额:指应税收入总额扣除可抵扣费用 后的所得。被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纳税人在该纳税 年度内,为了使经营活动持续发展,而支付的费用或产 生的成本。
  4.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5. 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 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 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6. 境外所得抵免 : 居民纳税人源于国外的收入,且根据 国外税务机关要求已支付完毕国外税款的,可以在柬埔寨国 内计算利得税税款时,扣除国外已缴的税款;纳税人须出具 在国外已完税的相关文件资料。 非居民企业的利得税适用税率、相关应纳税收入及费用 扣除规定等与居民企业相同。
  (二)薪金税(Tax on Salary)
  柬埔寨薪金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 人,居民纳税人是指任何在柬埔寨拥有住所的个人;或在某 任何纳税年度内(12个月)中超过182 天居住在柬埔寨的人士。 任何不满足居民纳税人定义的个人,被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
  1. 征收范围:柬埔寨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薪 金收入,为薪金税的征税对象。柬埔寨非居民纳税人,应就 其来源于柬埔寨境内的薪金,缴纳薪金税。 "薪金"是指因雇员完成雇佣活动的义务,雇主直接付 给雇员的费用,如薪水、报酬、工资、红利和超时工作补偿 及其它各种额外利益。
  2. 税率:属于居民的雇员,应纳税的薪金收入金额确定 适用税率,雇主为雇员代扣税款。属于非居民的雇员,其应 缴税薪金收入的适用税率均为 20%。柬埔寨居民个人薪金税 税率具体见下表:
 表 2 柬埔寨居民个人薪金税税率表

  3.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4. 境外所得抵免:居民纳税人,接受国外的薪金并根据 国外税务机关的要求已付清国外的税款,则可在柬埔寨的应 交薪金税中扣除,但必须出具已在国外交缴纳税款的凭证和 文件。
  (三)增值税 (Value Added Tax)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实际纳税机制下,根据柬埔寨 税法的规定购买物品缴纳税款的义务人。进行单纯雇佣行为 活动的雇员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1. 征收范围:除了有特别的其他注释外,增值税的"应 税供应品"是指:纳税义务人在柬埔寨境内提供货物或服务; 纳税义务人所划拨的自产产品或货品;纳税义务人以低于成 本价格赠予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口至柬埔寨的商品。 根据柬埔寨税法的规定,不对柬埔寨出口到国外的应税 货物或者向国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
  2. 税率:应税货物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 10%。以下货物 销售或服务提供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0%:
  (1)所有销售至境外的应税货物,以及出口至境外的 应税服务;
  (2)鼓励类行业或向出口企业提供某些特定货物或服 务的外包企业。
  3. 应纳税额 = 计税基础 × 适用税率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通常为应税供应品应税价值。进口环 节的计税基础为该货品的 CIF 价格、关税以及特定商品和服 务税之和
  (四)关税(Customs Duty)
  1. 征收范围:柬埔寨对大部分进出口货物均征收关税。
  2. 税率: 适用 0--35% 不等的关税税率
  3. 应纳税额:自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 柬埔寨引入了关税评估机制,纳税人按照相关机制的具体指 引计算缴纳进口关税。
  4. 其他: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进口的货物可享受优惠 进口关税税率,并按照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的约定执行 优惠关税税率。
  (五)预提税(Withholding Tax)
  柬埔寨境内企业或机构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内分 支机构向境外母公司)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管 理及技术服务费时,应按 14% 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税(税收 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柬埔寨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一)税收管理机构 柬埔寨税务部行使税务征收和管理的职责 . 其下设 7 个 科室,包括税政科、纠纷处理科、调查科、税务征收科、欠 款催缴科、审计科和审核科。调查科负责调查公司是否办理 税务证,是否漏税、逃税;审计科负责审计公司的财务报告。
  (二)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柬埔寨企业必须在开展经济活动后的 15 日内到税务局 登记注册,注册完成时,税务局应出具税务登记证,其中包 括纳税人身份识别号。为规范起见,所有与政府机构签订的 合同需标明纳税人身份识别号。税务部门有权利要求根据法律要求应注册或未注册的柬埔寨企业进行注册。
  (三)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目前,非居民企业无需自行向柬埔寨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非居民企业通过代扣税机制向柬埔寨税务机关缴纳相关 税金。
  (四)纳税年度及申报时间要求 柬埔寨纳税年度为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柬埔寨 利得税实行按年申报按月预缴,薪金税实行按月申报缴纳, 增值税实行按月申报缴纳
  四、在柬埔寨投资设立公司可能存在的税 收风险
  (一)信息报告风险 企业发生关于地址、公司形式、业务转让或停业、企业 主管或负责税务事项有关人员的任何变更,应在 15 日内通 知税务局。若企业未告知税务局相关的公司变更信息,该行 为将被视为妨碍执行税收条例,可被处以 5,000,000 瑞尔以上 10,000,000 瑞尔以下的罚金或 / 和被判处 1 个月以上 1 年以 下监禁。
  (二)纳税申报风险 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有 义务按月及按年向柬埔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在规定 的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缴纳税金的,将被处以罚金以及按每 月 2% 的利息征收滞纳金。
  (三)调查认定风险 柬埔寨税收制度形成的时间相对来说比较短,税种多、 法律法规不够清晰且变化较快,税务部门的不同分支机构常 会给出不同的解释。由于企业的税收要经过多个税务部门不 同的分支机构的审核和调查,因此,企业在面临税务检查时, 可能会因不同的解释而产生税务风险。
  (四)享受协定待遇风险 中国与柬埔寨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签订相关税收协定, 协定及议定书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生效,适用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目前,柬埔寨税务人员在处理国际 税收事务方面缺乏经验,处理本国经营环境以外的事务时, 可能会脱离实际情况主观进行判断,因此企业需要和柬埔寨 税务人员对境外业务进行反复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