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五大影响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5
摘要: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企业中正式实行。《通则》与新发布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同时实行,形成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完整框...
  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企业中正式实行。《通则》与新发布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同时实行,形成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完整框架。新《通则》是在1992年颁发的通则基础上修订的,它不再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作出规定,也不再为企业纳税扣除项目、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围绕企业财务活动,对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作出规范,从财务管理的职能与属性等方面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引导企业实行科学管理。

  新《通则》还原了财务管理的本质,强化了企业财务管理中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和信息管理的作用。对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本文就新《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影响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对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在新《通则》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即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使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这也是新《通则》修订的宗旨。

  对于企业财务目标的表述,理论上通常有以下几种观点:

  首先是利润最大化,,这种观点认为利润代表了企业所创造的财富,利润越多,企业财富就增加得越多。但是由于这种观点忽略了风险、资本成本和时间价值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这种观点已逐渐被其他观点所取代。

  第二种观点是股东财富最大化,或者叫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这种观点认为股东创办企业的目的就是扩大财富,他们是企业的所有者,因此企业的财务目标应该使股东的财富得到最大的增加。

  第三种观点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这种观点起源于著名的MM理论,在这种观点下,企业被看作是一个以设定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经济实体,它的经营和财务是朝着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运动,企业价值最大化兼顾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企业价值最大化与股东财富最大化是等价的,因此这一目标模式的性质和特征与股东财富最大化基本上是相同的。

  第四种观点就是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这种观点认为企业不是一个独立的单独个体,它具有社会属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与社会各方发生经济往来。这些与企业有经济往来的各利益主体就是与企业的相关利益主体,包括股东、债权人、企业职工、顾客和供应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这一模式在上世纪90年代初在美国已有29个州的立法支持,它改变了传统公司法中所规定的经理仅仅对股东财富最大化负责的目标。

  此次新《通则》明确指出了企业的财务目标是以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财务目标具有明确的指导性意义,这在老《通则》里是没有的。

  由于新《通则》的适用主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而我国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早就提出了“国家、个人和集体利益兼顾”的目标,现在只是将这一目标在新《通则》里予以明确。相关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这一财务目标势必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仅仅要考虑股东(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还要兼顾企业职工的利益,同时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应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

  因承担这些社会责任所需的经费,允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二、对于企业筹资活动的影响

  在新通则第三章中对于企业筹资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对企业筹集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的管理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将给企业的筹资活动带来重大的影响首先,企业资金的筹集范围扩大了。

  新《通则》第十四条中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同时,对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新《通则》分别作出了相应处理。

  与老《通则》相比,新《通则》中增加了股权和特定债权这两种出资方式,这主要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日益成熟,投资者的出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相应的企业筹资方式发生变化,筹资范围也随之扩大。

  其次,企业的筹资管理理念发生了重要变化。新《通则》第十五条中规定企业在筹集权益资金时,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要求企业在筹集债务资金时,应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这个重大的修订势必要求企业在进行筹资时不能盲目,无论是权益筹资还是负债筹资都要控制资金成本,充分考虑成本与风险因素,对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行合理的决策与安排。

  三、对于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

  新《通则》要求企业进行科学的投资管理活动,在第二章中对于投资者与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予以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要求企业建立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保证企业财务运行机制的健全,实现科学的管理。其中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中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控制财务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

  新《通则》中还要求企业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同时新通则第二十七条中要求企业对外投资时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并同时实施财务监管。这些就要求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进行事前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并通过全面预算对投资项目实行事中的监督和事后的评价,通过这些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介与考核。

  四、对于企业日常营运资金活动的影响

  新《通则》的第四章中用大量篇幅对于企业的日常营运活动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对于营运资金的管理分别予以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加强对营运资金的管理。相比之下,老《通则》主要是对资产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进行相应的规定,体现的大多是会计的职能。

  在新《通则》中首次提出了资产营运这一财务管理要素,实现了财务管理的准确定位,体现了财务与会计的本质区别。而且,新《通则》还增加了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的内容,明确了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要求企业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更为重要的是,新《通则》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资产减值准备、损失、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方面做出了强制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规定。

  新《通则》明确要求企业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对于存货,要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对于企业的对外担保,应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这些强制性规定对于企业日常的财务管理活动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与西方的财务管理有所不同的是,新《通则》特别强调资产营运这一要素,要求企业注重内部控制,注重内部资产的营运管理。西方财务管理中对于内部资金管理部分,主要侧重的是对企业内部长期投资资金的管理,而不是内部短期资金的营运管理。因此这一重大修订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来讲,不仅要注重内部长期资金的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内部短期流动资金的管理。

  五、对于企业收益分配活动的影响

  新《通则》的第六章是有关收益分配的内容,与老通则相比,新通则首先明确了企业收入范围及收入的管理原则,凡是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全部属于企业。

  其次,新《通则》调整了利润分配的内涵,明确了利润分配的顺序。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首先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是提取公积金,最后才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凡是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最后,新《通则》取消了公益金的提取制度,但允许企业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另外,新《通则》明确了职工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财务处理,在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进行分配。

  总之,新《通则》针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首次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的财务管理要素,对企业财务管理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新《通则》明确了投资者与经营者的财务职责,解决了长期以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职责不分、角色错位的问题,同时对财务部门在新形势下管理企业财务的任务、方式、途径作出了规范,从而全面实现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