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来源:中汇武汉 作者:钟燕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5
摘要: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

  一、初始计量税会差异。企业取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X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200万元,手续费3万元,管理层拟短期持有。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0

  投资收益3

  贷:银行存款203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根据以上规定,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03万元(买价和交易费用之和)。

  税会差异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由于会计上减少了利润总额3万元,而税法上不认可这部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所得税纳税调整申报表上纳税调整增加金额为3万元。

  二、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税会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税法上的投资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投资资产等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谓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税收入并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利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均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失。

  仍沿用上例,假设购买股票当月月末,股票公允价值上升到26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

  在企业所得税上,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务差额:为6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税会之间的差异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七)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金额60万元。

  三、持有期间取得分红税会差异。持有期间,收到取得时已宣告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利息或资产负债表日计息

  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仍延续上例,假设一年后,收到股票分回红利6万元符合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条件。虽然会计上对投资期间所取得的分红确认为投资收益,但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因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将6万元分红填报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行。

  四、处置投资税会差异。

  仍延续上例,假设出售该股票,取得收入28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8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0

  投资收益20

  在企业所得税上,允许税前扣除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203万元,税会差异为280-203-20=57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万元。税会之间的差异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填列。


2008年10月的解读——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某居民企业2008年4月8日购入居民企业——H公司股票8万股,作为交易性投资,每股成交价格18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同时,支付相关税费等交易性费用10万元。所有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5月8日收到H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一、会计处理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取得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款项。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公允价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交易发生的费用,借“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股利,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1.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36万元

  应收股利  8万元

  投资收益10万元

  贷:银行存款154万元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万元

  贷:应收股利8万元。

  二、税务处理1.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账务的调整处理按上述例子来说,企业在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取得的8万元应收未收股息和10万元的交易性税费应一并计入成本,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交易性费用不得冲减当期利润。假设2008年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需要作纳税调整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当年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万元

  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2.5=27.5(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核算

  例:假如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在2009年3月份,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4万元,2009年5月8日收到现金股利。2009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现金股利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1.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20.4万元贷:投资收益20.4万元2.收到现金股利时借:银行存款20.4万元贷:应收股利20.4万元。

  二、税务处理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处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征免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企业当期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1万元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1万元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5.1=19.9(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核算

  例:假如2008年12月31日,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账面价值为136万元,公允价值为128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那么该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资产负债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企业年末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万元。

  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而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该企业年末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计提当期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2.作纳税调整时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万元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5+2=27(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核算例:假如截至2010年2月28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为128万元,公允价为152万元。3月18日,该企业从H公司购入的8万股股票以184万元的价格出售,销货款通过银行存款收讫,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和2月底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在不考虑税费的情况下,该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处置时的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差额,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1.出售H公司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184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36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6万元

  投资收益  32万元

  借:投资收益  32万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2万元。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转让财产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而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购入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即154万元,财产转让收入应为30万元(184-154),企业计入当期利润的收入为32万元,应调减当期所得额2万元。

  1.2月份资产负债表日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万元

  2.资产出售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0.5万元

  3.计提当期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元

  本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6-0.5+25=3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