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

来源:税企网 作者:税企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9-04
摘要:2007年1月1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我们送上了与 国际会计 对接的轨道,新准则的变化之大,给我们 传统 的思维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其中 公允价值 的应用就是一例。在3...

    2007年1月1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我们送上了与“国际会计”对接的轨道,新准则的变化之大,给我们“传统”的思维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其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就是一例。在38项会计准则中,近50%的准则要求应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无疑成为了新会计准则实施中的焦点之一。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 与各国“公允价值”定义比较,我们看到,“公平交易、熟悉情况、双方自愿”是公允价值确认的共同的基础,同时也是如何去确认“公允价值”的标准;

    目前,我们对于公允价值的认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存在活跃、公开市场价格,以该价格为标准确认的价值即为公允价值。

    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存在着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在市场综合因素的影响下、行业规范的制约下,其交易价格的形成基本符合“公平、熟悉、自愿”的前提,因此具“公允”的代表性,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确认基准;此类“公允价值”的获取,是比较便利、直接的,是易于交易方接受,且获得关注者认可的。这也是我们所希望的“公允价值”确认的理想状态,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公开的、成熟的交易市场毕竟很少,许多市场还正处于发展、起步、甚至论证阶段,“市场”的缺失给“公允价值”确认带来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二、在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在多方询价基础的前提下,采用适当估值方法,或由评估机构评估,来确认“公允价值”基准;

    在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不存在着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情况下,“估值”是我们解决“公允价值”确认的一种选择,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对此进行了描述。以“估值”解决“公允价值”,则需要我们搭建相应数据模型,在参照各方询价因素的前提下,结合“现金流量折现、期权定价”等方法,来达到我们的目的;

    “估值”在我国各领域中是经常被用到的,但以它来确认“公允价值”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且确认后的“价值”也争议颇多。究其主要原因,则在于“模型”的搭建方式及参数的选用。模型的搭建直接受到估值者知识、偏好、主观判断及所在行业发展的局限,而用于修正模型的参数,在市场不活跃的条件下,估值者所采集到数据也必然会受到地域、时间及个别非正常交易的影响。且有“好事之徒”窃机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为达到预期目的,在估值过程中有意调整“报酬率、未来现金流”等不确定因素,致使“估值”与“公允”远远背离。因此,在目前市场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对于“重大交易”由行业监管者指定有实力、有经验的中介机构介入,进行评估,还是非常必要的。

   三、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 且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来确认“公允价值”基准。

    同等交易标的价格无法由市场直接获得,只能以“类比”的方式,采集同类交易价格,作为估值依据。如何选取“同类交易”,则成为“公允价值”确认的又一关键前提。“同类交易”不仅要求选取物与“标的”具有在物理上的“同质性”,同时其实施载体各要素也应具备可比性,比如“期望现金流、期限”等;相对第二种情况来讲,此方法的不确定性、主观性,使价值的“公允性”再次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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