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新政(一)

来源:江苏税务 作者:江苏税务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4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在新年贺词中明确提出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要求。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在新年贺词中明确提出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要求。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这是今年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大力度减税的重要体现。

  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包含内容

  增值税:免税标准上限,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负高到10万元

  企业所得税:放宽小微企业条件,降低税负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允许地方可在50%幅度内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的措施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汇总(截至2019年1月2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重点政策

  增值税

  优惠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优惠案例: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常见问答:

  1.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此次出台的普惠性政策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一般纳税人。此前,自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一般纳税人普遍受益。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按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答: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能否享受小微增值税免征政策?

  答:可以。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5.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小微免税政策。

  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F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6.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7.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否区分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

  答:不需区分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优惠对象:小型微利企业(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都可享受

  优惠内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业人数≤300人

  资产总额≤5000万

  应纳税所得额≤300万

  优惠案例:

  例1:假设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9年第1

  季度实际利润额为100万元,其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预缴企业所得税为5万(100x25%X 20%=5万)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

  得税的金额为:100x 25%-5=20万

  例2:假设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9年1-3季度实际利润额为250万元,其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为20万(100x25%x 20%+(250-100)X 50%x 20%=5+15=20万)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250x25%-20=42.5万

  常见问答:

  1.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适用新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和计算方法?

  答:不适用。

  2.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选择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吗?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3.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备案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4.如何判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2019年4月申报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的报表有何变化?

  答: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填报。该套报表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在表A200000、表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同时,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减轻计算负担

  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

  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无需再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初创科技企业扩展以前:

  从业人数≤200人

  资产总额≤3000万

  销售收入≤000万

  初创科技企业扩展以后:

  从业人数≤300人

  资产总额≤5000万

  销售收入≤5000万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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