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优惠政策

来源:税企网整理 作者:税企网整理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4
摘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的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的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财税〔2010〕88号文件规定: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财税〔2012〕82号)。

财税〔2012〕82号文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关于养老家政健康消费的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皖地税发﹝2014﹞78号文件规定:养老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属于事业单位的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4号和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等企业改制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集体审议后办理减征或免征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服务业企业的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皖地税﹝2012﹞2号文件规定: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即3%税率标准执行。征收机关依据统计部门等单位出具的服务业企业认定通知单或有效证明,给予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后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