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红利

来源:重庆国税 作者:重庆国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2
摘要:增值税即征即退是什么?哪些范围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税优惠政策呢?退税比例是多少呢?不要担心,与其独自思考,不如给我3分钟,教您如何看懂增值税退税相关程序。 一、增值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什么?哪些范围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税优惠政策呢?退税比例是多少呢?不要担心,与其独自思考,不如给我3分钟,教您如何看懂增值税退税相关程序。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定义   指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五)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六)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七)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八)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退税比例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的规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规定。假设重庆2016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人/月,可退税标准为1500*4=6000元,全年为6000*12=72000元,大于2016年前规定的35000人/年残疾人退税标准37000人/年。   PS: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该纳税人信用级别为B级(含B级)以上。   (二)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按照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缴纳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可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假如X企业当月销售XX系统500万,进项税额20万,应退税额是多少呢?   软件销售增值税额=500/(1+17%)*17%-20=52.64万   软件销售即征即退增值税额=52.64-500/(1+17%)*3%=39.81万。   PS: 享受退税的软件销售,软件需至税务局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如下:   1.《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产品证书》   2.软件测试报告   (三)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已进行资格备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纳税人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按照政策的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设置的四档退税比例分别为100%、70%、50%、30%,如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废油;利用废渣资源生产的微晶玻璃、U型玻璃等,详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项目》。   PS: 1.公司必须为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为非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为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如果做的是危险废物利用,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而该危险废物的利用在许可经验范围内;   5.资料必须齐全。   6.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不满足了,从次月起就不能再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算起,三年内不等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8.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六)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PS:优惠政策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七)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八)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虚假退税需要承担的后果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