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对象不同,享受优惠期限有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未上...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虽然都是“满2年”,但投资对象不同,“满2年”的期限也不相同。     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二者区别在于,前者需满足两个2年,既要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又要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投资也满2年,缺一即不能享受优惠。比如,某法人合伙人于2015年10月2日投资于某合伙创投企业,该合伙创投企业又于2016年10月2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18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该法人合伙人满足优惠政策条件。   后者只需满足一个2年,即仅需要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不要求其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也满2年。比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7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8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19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比前者条件更宽松。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5年第81号公告发布后,曾有人解读为,2017年10月之前不会有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享受这一优惠,因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满2年,最快也要到2017年10月1日,这是误解。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优惠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试点地区执行,文件中的满2年并非是自2015年10月1日、2017年1月1日起满2年,而是自2015年10月1日、2017年1月1日后满2年,即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便可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如某法人合伙人于2012年10月2日投资于某合伙创投企业,该合伙创投企业又于2013年10月2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15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该法人合伙人满足优惠政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