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税案】宁夏国税否定香港A公司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罗致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受益所有人税案】宁夏国税否定香港A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一笔利润分配扣缴所得税1637万元 原标题:宁夏国税强化非居民税收管理 一笔利润分配扣缴所得税1637万元 中国税务报 2016年...

【“受益所有人”税案】宁夏国税否定香港A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一笔利润分配扣缴所得税1637万元 

原标题:宁夏国税强化非居民税收管理 一笔利润分配扣缴所得税1637万元

中国税务报  2016年9月23日  本报记者 罗致平 通讯员 王丽 薛萌

近日,宁夏吴忠市国税局成功扣缴H公司非居民企业红利所得税1637.57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宁夏入库的最大一笔非居民企业红利所得税。

今年初,吴忠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部门通过第三方数据平台获取信息,得知辖区H公司计划年内就其2013年~2015年利润1.74亿元向股东分红。税务人员对该企业的红利预提所得税进行了专门分析测算,认为其存在潜在非居民税源风险,于是开展了进一步调查核实。 

深入调查,获得第一手资料

经调查了解,宁夏H公司由3个股东控股,其中香港A公司持有H公司45%的股权,英属维尔京群岛B公司持有H公司49%的股权,国内C公司持有H公司6%的股权。合计外资股份占94%,内资股份占6%。

税务人员致电H公司财务部,告知其公司外资股份占比高,未分配利润大,年内如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其中外资分红部分需要7日内到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通过多方关注,得知H公司于今年6月作出了董事会决议,对其取得的利润1.74亿元进行分配。其中香港股东A公司就其从H公司分得的红利所得,委托H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附送了其公司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利润分配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抽丝剥茧,锁定疑点

税务机关根据A公司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初审,发现A公司无法提供其在香港的居民身份证明,并且其提供的年度损益表中只发生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商业登记费和法定费用等少量费用支出,其年度盈利绝大部分来源于收到的红利收入即利润所得,几乎没有经营费用发生。因此,税务人员对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提出了质疑,并约谈了委托代理人。

香港A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规定,我们持股45%,远超25%的持股比例要求,A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无需质疑,完全可以享受按5%税率纳税的优惠待遇。”

对此,税务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的相关规定,向其详细解释:一是目前香港A公司不能提供香港的居民身份证明;二是从A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香港A公司的母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D公司,A公司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三是虽然从表面上看,香港A公司位于香港,且占宁夏H公司股份的45%,满足大于25%股份享受按5%税率纳税的优惠,但是其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与其所得数额难以匹配,不能满足“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条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应判定香港A公司是导管公司,不能认定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

经过摆事实、讲政策、作分析,香港A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会及时向香港A公司反馈吴忠市国税机关的意见。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香港A公司最终承认其不符合《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第十条第二款中“受益所有人”的规定,不再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补征税款,实现历史性突破

由于我国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未签定税收协定,英属维尔京群岛企业在我国内地取得的红利收益,应按我国税法规定的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H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另一个股东B公司没有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

前不久,H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783.94万元,代扣代缴B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853.63万元,共计扣缴企业所得税1637.57万元。这也是宁夏入库的首笔突破1000万元的非居民企业红利所得税。 

点评:

非居民税收管理 掌握信息是关键

宁夏国税局国际税务处副处长 杨广萍

从多种渠道获取非居民企业相关涉税合同、涉税数据,及时掌握企业的涉税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和服务,是从源头上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关键。

一是要建立协作监管机制。上述案例中,如果不是多部门联合构建了强化非居民企业税源监控的立体网络,及时利用第三方数据信息获取了H公司计划分红的意向,税务机关很难层层递进掌握税源信息。因此,要持续加强多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定期传递相关数据信息,进一步发挥各部门在跨境资金流动与税收领域的监管职能,推进监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谋求监管与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是要增强全员非居民税收风险管理的意识。基层从事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员队伍不稳定,水平参差不齐,建议在加强专业岗位人员培训的同时,还应加强征管、纳服、评估、稽查等各岗位的全员性普及培训,使非居民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融入日常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