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四步骤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5
摘要:步骤一:及时分清(一)分清一个性质 新所得税法按国际通行办法把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在继续教育中,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普遍感到比较难以把握。这里可以从以下...
  步骤一:及时分清(一)分清一个性质

  新所得税法按国际通行办法把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在继续教育中,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普遍感到比较难以把握。这里可以从以下判断开始:

  1.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中国居民企业的标准条件:

  (1)该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2)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两个标准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就构成了中国居民企业。

  2.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中国非居民企业标准条件:

  (1)依外国法律成立无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没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在中国境内所得。

  两个标准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就构成了中国非居民企业

  (二)分清两个过渡

  1.新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施行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

  2.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三)分清两个优先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有关税收协定与新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步骤二:理解掌握

  (一)新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要理解这是仅指对于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却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若已在境外缴纳了所得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免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步骤三:熟悉细节

  (一)熟悉新所得税法减免税的对象、范围、比例等规定。

  要熟悉新所得税法对哪些收入免税、哪些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熟悉减按20%税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15%税率征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具体优惠方式等;熟悉新所得税法中规定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等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以及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具体规定。

  (二)熟悉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步骤四:找出关键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扣除项目及金额—弥补上年亏损金额

  掌握哪些属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项目;哪些项目允许扣除的规定;以及哪些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最主要掌握有关支出准予扣除的原则、具体范围和标准。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据实扣除原则;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具体规定;

  3.各项社会保障费除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外,均准予税前扣除;

  4.强调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两个标准:实际发生数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5.统一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比例税前扣除政策;

  6.明确借款利息支出、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