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知多少?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4
摘要: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

  又是一年毕业季。梦想创业的学生朋友们看过来~申税小微为您整理了一份关于大学毕业生们创业的优惠政策!快来看看吧!

  01、适用对象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02、优惠政策内容是什么?

  一、限额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注意:上海的限额标准为14400元。

  二、年度应缴纳税款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款为限。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03、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温馨提示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2015年7月的解析——

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知多少?

  又是一年毕业季,大批高校毕业生走上社会找工作,选择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地税部门举例为您一一解答。 

  持《就业创业证》创业3年内可享税收优惠 

  小林是今年的应届学生。毕业后,他没有加入找工作的大军,而是选择自主创业。几番周折,他开了一家“小青年”旅社,规模不大,属于个体经营。

   税收政策规定: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4〕70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则以上述限额为限。审批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直到3年期满为止。 

  税务部门解答:根据上述规定,小林的情况可以享受减税优惠政策,但前提是小林需要办理证件。按相关政策规定,原《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可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提醒:2015年5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规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政策已扩展到了个人独资企业。 

  从事涉农事业可享税收优惠 

  不同于热门专业的毕业生混迹于各大招聘会,农学系的小张早就有了回老家创业的打算。虽然农学被认为是冷门专业,但是小张对家乡的果树、田园充满感情,他打算在家乡迈出创业的第一步。 

  税收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此外,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税务部门解答:相关政策研究是创业的第一步,涉农产业的经营规模形式、经营范围、经营业务关系着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小张从事涉农事业后,可前往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详细了解自己创业可以对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月营业额不超3万元免征营业税 

  小艺是一名艺术生,在一所音乐学院学习竹笛。去年大学毕业后,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小艺注册了一家公司性质的培训班,教授学生学习竹笛、萧、葫芦丝之类的乐器。公司规模比较小,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 

  税收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税务部门解答:根据上述规定,小艺从事的公司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可以免征营业税。 

  税务部门提醒:过去享受优惠政策是纳税人先到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放可享受。现在的办理减免优惠不需要再审批,符合条件备案后即可享受。对保留审批的事项,税务部门将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戚莹莹 钱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