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做大收入规模,虚开发票移交经侦,更可能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第三只眼点评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中国税务报在2017年7月14日发布一篇文章:《 企虚开发票太不该》 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副局长 孔丹阳 因一家国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曝光,国企虚开成为近期业界关注的热点。根...

中国税务报在2017年7月14日发布一篇文章:《企虚开发票太不该》

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副局长 孔丹阳

因一家国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曝光,“国企虚开”成为近期业界关注的热点。根据笔者的调查和分析,国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个案,而是呈现出范围扩大的势头。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应该成为依法纳税的典范,虚开发票实在太不应该。

对于国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具体工作中就遇到不少。比如,在对重点税源企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央企下属三级子公司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证实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价税合计70多万元,税额10多万元。之后,检查组对A公司2010年~2015年对外开具的1万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全面梳理,发现部分业务存在虚开嫌疑。相关涉嫌虚开发票材料及掌握的涉案人员信息,已于2016年6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立案侦查,该公司涉嫌违法人员均已到案。

总体来说,国企管理一般比较规范,违法情况相对较少,但确实也存在个别国企内控机制不健全,财税管理混乱,集团对成员企业的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软,使得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一些虚开案件的犯罪团伙正是利用国企的优良资质做掩护,利用国企内部一些工作人员贪图私利的弱点,开展虚开这种违法活动的。据了解,国企参与虚开还有一个原因,是为了做大企业收入规模,提升子公司和孙公司在国企集团内部的考核成绩。这既造成了虚开发票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

国企,特别是央企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掌握着国家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源,一旦违法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国企应该努力做到以下三点:第一,牢记社会责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坚守底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要努力成为遵从税法的标杆,而不是违法活动的参与者和犯罪分子的安全屏障。第二,践行企业家精神。国企既然是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国企管理者一定要强化企业家精神,将上缴国家利润和依法纳税区别开来,不能混同,这是国企强化税收责任的认知核心点。第三,充分履行税收自治的义务。在国家经济治理现代化、政府简政放权的大趋势和背景下,国企要充分认识到,税务机关“放权”于纳税人的同时,也是还责于纳税人。国企既要享受放权所带来的便利,同时也应承担更多税务自治的义务,自觉依法纳税,而不是自我放任,疏于管理。

同时,税务机关应该对此深刻反思,查找漏洞,防范风险。一方面,要处理好“放”和“管”之间的关系,应该还给国企的权利和义务一定要充分地“放”,应该由税务机关监管的事项一定要到位地“管”,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另一方面,要处理好“管”和“服”的关系。要明确的是,“管”和“服”的目的都是为了捍卫税法尊严,促进税法遵从。过度强调服务忽视管理,很有可能会造成税款的流失,虚开发票现象的增多。同时,将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税务人员的配置是否合理等指标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及时调整有税收违法行为国企的纳税信用等级,让虚开发票的企业付出相应的代价。另外,要加强对大型国企的管理,特别是应针对国企涉税违法案件开展纳税宣传和辅导,督促企业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第三只眼学习理解:

对于国企的虚开,往往情形是循环开抵,在这种情形下,理论上是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的,或许也有诉讼上的争取减少刑责之处。有的开具发票,是有物存在的,有的是没有的,小编认为,有物存在的,理论上并不是虚开,人家卖的行为在主观想法上“别有用心”就是虚开吗?这种情形,小编认为是一种交易,只是形式上引导了我们的查阅机关怀疑其借开具发票达到不良目的,这是两个事儿才是。

目前来看,做大规模的虚开,谨慎,非要做,那也要做成真业务才是。当然,小编还是希望我们的500强之类真不是这样做出来的,要真的强,才是我们的希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