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企业税务案例(二)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铸造企业税务案例(二) 案例二: 钢 铁 还是有别的 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于2000年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后经募股发行注册资本增加为 30000万元人民币。...
铸造企业税务案例(二)


 

案例二:“钢”“铁”还是有别的 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于2000年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后经募股发行注册资本增加为 30000万元人民币。钢铁公司下设第一炼钢厂 10个生产厂,是以特殊钢为生产主体,主要生产高工、不锈、轴承、合工、合结、碳结、弹簧等几大类钢产品。其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是各种废旧钢铁,俗称废钢。 一、        明确概念 检查人员通过对钢铁公司的检查了解到,该钢铁公司购进废钢业务的流程包括:签订废钢合同(由钢铁公司物资供应处的废钢科负责,但收购价格由钢铁公司价格委员会确定),检验质量(由钢铁公司计量控制处和验质科负责)并入库,对方开具发票和结算。检查人员发现,该钢铁公司的内控很严格,重量控制也很严格。通过网站和其他企业了解,钢铁公司购进的废钢价格还是比较合理的,只是发现混记在“废钢”中生铁的价格很高。 在上述流程中,生铁的质量检验主要由钢铁公司的验质科负责,验质科根据检验情况开具检斤票,其中的一联给供应商,供应商再根据检斤票开具发票办理结算。根据这个情况,检查人员到验质科进行了询问,验质科的负责人对检查人员的问题做出了如下解答:生铁(又称为炼钢生铁)不是废钢,是一种工业制成品,在价格上生铁比废钢高很多,而且有严格的成分要求。验质科严格依照规定填写检斤票,检斤票上注明为生铁的原料全部都是生铁,不存在将废钢写成生铁的情况。检查人员又来到料厂(存放生铁的地方),看了一下钢铁公司购买的生铁。生铁都经过了模具加工,有长方形的,也有圆形的,等等。 二、        偷换概念 在对会计资料的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钢铁公司购入的原材料凡是检斤票上品名注明为生铁的,即使发票的品名填写为废钢,价格也普遍高于废钢。从而证明了企业反映的情况是正确的。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钢铁公司只存在检斤票上品名为生铁,发票上品名为废钢的情况,不存在检斤票上品名为废钢,发票上品名为生铁的情况。经过统计,这种情况钢铁公司共抵扣税款2663万元。在对某地区相关的生铁供应商(全部是废旧物资企业)的检查中,检查人员了解到,这些废旧物资企业都没有自己的实验室,不了解自己购入再转售钢铁公司的废钢种类,大约是什么基本有数,但要通过该钢铁公司的检斤票才能核算产品的品名、价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只有在经营废旧物资时,才能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不缴纳增值税。经过以上检查,发现钢铁公司2003~2004年购进属于工业制成品的生铁,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补征增值税26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加收滞纳金39万元。以上税款、滞纳金合计为305万元。同时对某地区相关的生铁供应商做出了补征增值税的决定。 三、        引以为戒 由于废旧物资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所以在废旧物资企业中容易出现随意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给进货单位的情况。有些企业甚至为了偷逃国家税款,将工业产品(例如生铁)混同工业废料销售后,为了能够抵扣,通过废旧物资企业进行“洗票”。同时铸造企业从废旧物资企业购进废旧物资时,对从废旧物资企业购买的工业品,也没有认真核实是否属于废旧物资,只是强调一定要开具废旧物资发票。从而造成了工业品以废旧物资的身份,进入到铸造企业。这不仅造成了工业品在销售时未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铸造企业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