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稽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以应税资源的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

  (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以应税资源的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需注意的是,自产自用生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对一些具体情况的课税数量的确定按如下办法执行: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的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6)由扣缴义务人代缴的应税产品,以扣缴义务人收购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稽查

  对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稽查,重点是核实纳税人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自用数量以及扣缴义务人的收购数量。稽查时,应注意纳税人有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转移销售收入偷税。如企业将销售收入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盈余公积"等账户,或记入小金库,偷逃资源税。

  2.已实现的销售不申报纳税。如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不记销售收入,或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应付账款"而不结转销售收入;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结算货款的,其按合同规定已经到期的货款,没有按期结转"销售收入",偷逃资源税。

  3.应作销售处理却未记销售偷逃资源税。如煤企业的食堂、浴室、职工学校耗用的生活用煤,下属商店、服务公司等耗用的取暖用煤,在使用时未作销售处理,也未申报纳税。如A市的某矿产品公司用自产的石墨清偿债务,不作销售处理,而用应付款与生产的应税产品直接对冲,在会计记录上表现为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贷记"产成品--石墨";或以自产的石墨交换材料物资,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用所换物资与生产的应税产品直接对冲,在会计记录上表现为借记"原材料",贷记"产成品--石墨",这样就可以避开"销售收入"账户,偷逃了资源税。

  4.按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将加工精选煤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资源税,采用压低综合回收率的办法,少记动用原煤数量。

  5.将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不按规定的比例折算,少记精选矿数量。例如纳税人不将销售的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而直接以销售的精矿数量申报纳税而导致少缴资源税。

  6.不应冲减"销售收入"的而用红字冲减"销售收入"。这里是指除了正常的销售退回、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红字冲减之外的非正常的、以红字减销售收入而逃避纳税的行为。

  7.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的,少记开采或生产的产成品数量,或直接搞账外经营,进行偷税。

  对上述问题稽查的基本方法是分析疑点,寻找线索,稽查账户,落实问题。重点稽查的账户是:"产成品"明细账,"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应付账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明细账等。重点稽查的原始凭证是"产品出库单"、"发货票"、"税金计算表"等。具体稽查方法如下:

  1.对按选矿比将精矿折算为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稽查方法。首先应审查"产成品--××精矿"明细账,核实精矿数量,并按规定的选矿比计算出原矿数量,然后再与企业申报的数量相比较,如不相符,应按核实的数量作为计税数量。

  2.对盐场(厂)自用原盐数量的稽查方法。对盐场(厂)自用、自行深加工使用原盐数量的稽查,可直接审查"产成品--原盐"明细账的贷方减少额,对照仓库保管的实物账及"产品出库单"或"领料单",核实原盐的减少数量,按当期原盐减少数量作为资源税的计税数量。如果当期有产品损耗,为防止生活用盐列作损耗,还应认真审查"待处理财产损益"明细账及"账存实存对比表"和"盘存单"核实损耗的原因及真实数量,然后从计税数量中予以剔除,再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的数量相核对,如不相符,应按核实的数量计算应纳税款,确定退、补税数额。为防止纳税人将生产的原盐自用后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不作产成品增加和减少的账务处理进行偷逃税款,还应审查"生产成本"总账及明细账,根据记账凭证上的科目对应关系,核实有关情况。

  3.对煤矿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以及生活用煤的稽查方法。对这种情况的稽查可以比照上述自用原盐的稽查方法。但对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动用量,按加工回收率计算的,需审查"产成品"明细账,应先核实加工后的产品数量,然后核对企业资源税金计算表,看企业使用的折算比是否符合规定,折算使用的加工后的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折算的课税数量是否正确。对于机车发电使用量没有健全使用记录的:可以采取技术测算的方法,先审查发电车间的生产记录,工作量和生产量(产电度数),然后再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按单位工作量和单位产品消耗量推算耗用原煤数量。

  4.对以应税产品产量为课税数量的稽查方法。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可以按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对这种情况的稽查的重点是核实应税产品的产量。稽查时可先审查"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期末结转数量,并与"产品成本计算表"上完成产品数量、"产成品"账户借方当期增加数量相核对,核实当期增加量,核实当期实际产量,再与纳税申报表数量进行核对,从中发现问题。

  5.对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产品数量的稽查方法。扣缴义务人属商品流通企业的,应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并结合审查原始凭证,如"商品入库单"、"购货发票"等凭证,核实购进未税产品的数量。扣缴义务人属工矿企业的,应审查其"原材料"账户,结合"材料入库单"、"发货票"的审核,查实购进未税产品的数量,再与企业申报纳税的计税数量相核对,若申报数量小于核实的数量,说明企业少扣缴税款,应予及时补缴少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