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产税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稽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具体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这些单...

  (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具体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这些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上述所称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等事业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具体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这些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上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不仅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包括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税法还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免征房产税三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但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例如,对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庄、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主要是指居民用房,不论面积大小,均免征房产税。对于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这类房情况特殊,范围较小,是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大体有以下几类: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3)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5)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6)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据规定征收房产税。

  (7)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8)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除了上述各种免税情况以外,《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还规定。对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另外需注意的是,对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二)稽查

  对房产税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的稽查,重点是按照政策规定,审查有关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稽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是否有意或无意将征税范围与免税范围混淆,偷逃税款。稽查人员应特别予以注意的是各免税单位的自用房产与生产、经营用房产以及出租房产的划分以及免税单位房产与下属单位房产的划分是否明确,其划分方法是否正确,以及免税房产在改变用途转为应税房产后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需要时,稽查人员应进行实地观察,检查其申报的房产使用情况与其实际用途是否相符。

  例如,1997年4月某稽查分局在对该市一商业街进行房产税稽查时发现,原属某机关的办公用房现已改变为商业用房。据店主反映,该房屋是其向房屋所有人租用的。稽查人员随即对该机关进行稽查,发现该机关因精简机构,人员减少,于1997年1月将原作为办公用房的街面房二间40平方米出租给他人,协议年租金为4万元,并已于2月预收1997年租金。该机关财会人员认为机关房屋一直不缴纳房产税,故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稽查人员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当地规定的有关缴纳办法查补房产税2400元。

  2.对于某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情况,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或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方可实行的,税务人员应稽查有关纳税人是否已履行了有关的审批手续并获得了暂免征房产税的批准。对于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或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未获批准享受房产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当照章纳税。
总的来说,对房产税享受减免税情况的稽查应与对征税范围的稽查结合进行,其基本方法是对照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划清征免税的范围,核实应税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