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红蓝对冲”洗票虚开3.7亿,开具红字发票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虚开案件的起诉书。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开具红蓝对冲发票进行洗票,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收取手续费被...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善文,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0********,**族,大学文化程度,系福建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福建省*甲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甲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宿舍**号**单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玉元,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9********,**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善文、黄玉元及同案人林某甲、黄某甲(均另案处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善文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福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5年2月,同案人罗某甲(已判决)与“黄某乙”(另案处理)合伙,购买了福州市晋安区**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后更名后为福州市晋安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用买来的罗某乙和林某乙身份证挂名法人代表和股东,再雇佣梁某某到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同案人罗某甲通过同案人林某丙、王某甲(均已判决)等人的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福州市晋安区**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

  2015年4月至6月,因福建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缺少进项发票,被告人王善文通过同案人林某丙介绍,让*A公司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税额达326958.3元人民币,已抵扣税款326958.3元人民币。

  根据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州市晋安区**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税务鉴定》,*A公司开具给*B公司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于2018年已补缴全部税款、缴纳滞纳金。

  2、福州市*甲贸易有限公司、福州*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甲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甲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戊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己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甲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乙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丙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庚贸易有限公司、福州**传媒有限公司、福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州*甲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福州*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共19家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团伙外企业取得手机、冷冻水产品、啤酒等物品的巨额进项发票,后通过19户团伙内企业开具红蓝对冲发票,进行洗票后,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323200597.9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达50241043.16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善文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黄玉元及同案人林某甲、黄某甲等人介绍,以福州市*甲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己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甲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甲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名义向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鞋业有限公司、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6份,税额合计1497765.97元,王善文以开票金额的8%-9%收取开票费。经查实:

  (1)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同案人林某甲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福州**鞋业有限公司李某某从被告人王善文处取得以福建*甲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48025.5元,税额合计123217.37元。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

  (2)2016年11月,同案人黄某甲介绍福建**信息技术公司的高某某从被告人王善文处取得以福建省*辛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壬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丁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名义开具的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08080元,税额合计51400.8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后经税务机关通知,做了进项转出。

  (3)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玉元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的胡某某从被告人王善文处取得以福州市*甲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丙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名义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98653.30元,税额合计114350.4元。被告人黄玉元从中按开票金额的2%赚取中间介绍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后经税务机关通知,做了进项转出。

  (4)2018年4月,被告人黄玉元又介绍福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胡某某从被告人王善文处取得以福州市*甲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5642元,税额合计44409.5元。被告人黄玉元从中按开票金额的2%赚取中间介绍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后经税务机关通知,做了进项转出。

  (5)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黄玉元介绍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陈某甲从被告人王善文处取得以以福州市*甲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丙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甲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名义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179479元,税额合计1164387.86元。被告人黄玉元从中按开票金额的2%赚取中间介绍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后经税务机关通知,做了进项转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国家税务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榕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死亡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接受各企业证据材料清单、取保候审人资格审查表等相关保证人资料、银行明细、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股东决定、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处罚材料及相关证据资料、发票清单、发票复印件、关于请求协助查询福州*乙贸易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账户和郑某某等个人信息的函、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回复福州*甲贸易有限公司等19户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补充调查的函、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回复信息化战法19户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补充调查的函、国家税务局福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榕税重审决字第〔2019〕4号审理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甲、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郑某某、余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阮某某、邹某某、苏某某、张某乙、黄某丙、叶某某、王某乙、蔡某甲、蔡某乙、程某某、宋某某、翁某某、孙某某、潘某某、张某丙、王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鄢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善文、黄玉元及同案人林某甲、黄某甲、林某丙、罗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福州市晋安区**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税务鉴定》;

  5、其他材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

  6、审计报告: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闽海财审(2020)第369号审计报告。

  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

  根据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善文、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借款本金10922000元,判决利息15438887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41240元,案件受理费104344元,执行费78330元。2016年12月12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王善文、王某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告人未到庭处理并申报财产,长期躲避,所欠巨款债务至今分文不还。2018年6月14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善文实施司法拘留,王善文知晓晋安法院已经对其司法拘留,继续躲避、抗拒执行。被告人王善文明知应偿还债务,却在该案执行期间有大量经营活动获利,多次藏匿、转移收入和其他财产,恶意规避、对抗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111执恢318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明细、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申请书、申请材料接收单、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王善文、被执行人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罪的情况说明及王善文、王某丁公司基本情况及营销额、流水、执行标的结算单、晋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院、高院裁定书、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悬赏执行申请书、悬赏执行公告、执行裁定书、搜查令、拘留决定书、**医药公司证明、药品图片、协助调查函、**医药公司回复函、执行笔录、申请报告、调查取证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善文的供述及辩解;

  5、审计报告: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闽海财审(2020)第370号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善文、黄玉元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王善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累计达1824724.27元人民币,数额较大,被告人黄玉元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累计达1278738.28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善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善文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玉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宁伟

检察官助理:杨铭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善文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玉元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十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来源:中国检察网

  华税短评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虚开案件的起诉书。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开具红蓝对冲发票进行洗票,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收取手续费被检察机关起诉。在如今大数据监管的背景下,红字发票的异常开具早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关注点。在企业经营中,只有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才可开具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超过18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无法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是如果按期抵扣了,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没有时间的限制。销售方或购货方都可以视情形提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申请,并向税务机关索取通知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红字没有上述的限制,地方性的规定也少有参照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基本上企业视经营情形自行处理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