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处罚:保证金不能收 当罚款错上错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前不久,某县地税局局长办公室来了十几个人,反映他们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登记后从事鸡蛋收购、贩运的经营活动,但是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时...

    前不久,某县地税局局长办公室来了十几个人,反映他们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登记后从事鸡蛋收购、贩运的经营活动,但是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时,将他们缴纳的部分纳税保证金作为罚款入库了。为此,他们向县局口头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县局分管局长和行政复议人员非常重视,当场记录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等,并口头告知纳税人:正式受理这起行政复议申请。
   

    某县地税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撤销了地税分局行政处罚的错误决定,责令该分局在十天内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地税分局也立刻从纳税人手中收回了纳税保证金收据、罚款收据。同时,针对当前禽蛋收购、销售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调整了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的定额,下发了二季度的核定税款通知书。纳税人没有异议,缴清了二季度的税款。
   
   
  此案的焦点是收取的纳税保证金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纳税保证金替代罚款是否合法?
   
  第一,地税分局不得收取纳税保证金。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都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以下省略)。(新旧《税收征管法》此条内容都相同)纳税人是固定工商业户,既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也领取了地税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在对这些纳税人进行征管时,对没有偷逃税行为的,不得要求提供纳税担保,也不得收取纳税保证金。
   
  第二,地税分局税务行政处罚不合法。
   
  1?行政处罚的主体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基层税务分局是县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它不能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只有县局才有税务行政处罚权。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都必须制作以县地税局名义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地税分局在没有县局批准同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而将盖有分局公章的罚款收据代替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是不合适的,同样纳税人也是不能接受的。
   
  2?没有向纳税人讲明补缴税款后实施行政处罚。
   
  地税分局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纳税人讲明作出税务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税分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分局应当采纳。而某地税分局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因纳税人不在,当时向纳税人家属说是一个季度的税款,没有说多余的部分还要留作罚款。
   
  3?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地税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对纳税人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执行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是,对纳税人个人作出超过50元、对法人作出超过1000元的处罚就必须执行一般程序。罚款较大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是否要求听证。本案中的处罚金额已超过50元,而且他们是个人,所以必须适用一般程序,而不能实行简易程序。具体的步骤是:一立案;二调查;三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非当事人放弃权利,还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四审理;五作出处罚决定;六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将处罚决定书交给或送达给相对人。一个程序不能少,
更不能颠倒使用。
   
  第三,纳税保证金替代罚款程序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按照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本案中,地税分局不能自行将多余的纳税保证金作为罚款入库。即使税务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也应该由纳税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本案中,地税分局对3户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属于无效的。
   
  原来,地税分局的税务人员多次给纳税人做工作,动员申报纳税,可他们就是拒绝缴纳,并一直未露面。税务人员找不到纳税人,税款不能及时入库,于是,就让家属缴纳了一定数量的纳税保证金,随时可以作为税款入库。可到了规定的时间,纳税人既不来缴清税款,也不来取回纳税保证金,个别税务人员图省事,便私自将纳税保证金作为税款入库,多余的部分钱就作为税收罚款一并入库,同时将税票、纳税保证金收据、罚款收据(没有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纳税人的家属手中,从而引起了纳税人的强烈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