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税款引发的行政复议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路查时,发现一辆10吨货车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税额600元。在征收过程中,车主王某态度蛮横,配合不积极,执法人员决定除收缴其税款600元以外,同时处以2倍罚款...

    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路查时,发现一辆10吨货车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税额600元。在征收过程中,车主王某态度蛮横,配合不积极,执法人员决定除收缴其税款600元以外,同时处以2倍罚款1200元,并当场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了税款及罚款,共计1800元。随后,王某在法定的时间内,以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征收税款,也无权行使税收处罚权为由,将县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查认为,县交通管理部门不是本案的被申请人,并且该案也不应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随即告知王某,应以县地税局为被申请人,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王某随即作了改正。

  市地税局接到王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认真审查,认定某县交通管理部门在《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的范围内,做出的征税决定合法有效,决定予以维持;对其超出协议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做出的罚款决定,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是围绕委托代征发生的一起税收争议案件。所谓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对经国家授权的权力不能转让,但法律明文规定的除外,委托代征即属于这种例外。具体来说,受托代征单位在实施征税行为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代表的是税务机关,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因此,本案中受托代征的交通管理部门,在协议规定的范围之内做出的征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但受托代征单位又不完全等同于税务机关,因为它不具有税务机关所拥有的其他权力,如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权等。因此,本案中受托代征的交通管理部门,超出协议规定的范围,做出的处罚决定无效,应予撤销。

  根据现行的《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这是因为受委托的单位本身无法定授权,只是基于与委托的行政机关的某种协议或合同关系,而代表该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受委托的组织对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其引起的行政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因此,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王某应以某县地税局为被申请人是正确的。

  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对接到的复议申请,应当认真按照规定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的受理范围,既不能推诿,也不能越权受理,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享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本案中,市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王某应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