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偷税单位负责人难辞其责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杜某,男,四川省西充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某旅游贸易公司经理。1995年该公司采取少列收入、利用红字冲减销售收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税4万多元,占...

  杜某,男,四川省西充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某旅游贸易公司经理。1995年该公司采取少列收入、利用红字冲减销售收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税4万多元,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1999年7月14日,司法机关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逮捕。随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针对司法机关认定"杜某作为公司经理,也清楚公司1995年虚假申报的情况",杜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司法机关的推理,因为杜某是经理,所以清楚虚假申报的情况,实属认定不实。事实上,财务会计凭证是会计在处理,账是会计在做,纳税申报表是会计在填,公章是专人管理和加盖,杜某并未在纳税申报表上签字。杜某对申报纳税是否属实根本不清楚,只有将申报表与会计账目对照审查才能确定申报是否属实,而杜某未这样做过,凭什么认定杜某清楚该公司1995年虚假纳税申报的情况呢?

  1995年该公司成为某街道办事处的直属企业,同年5月,该办事处聘任杜某为公司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杜某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为少缴应纳税款,授意会计少列销售收入和隐匿部分销售凭证,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40725.76元,占应纳税款的30.77%,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妨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已构成偷税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终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偷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