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市GH百货有限公司涉税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T市GH百货有限公司涉税案 一......

T市GH百货有限公司涉税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案情
T市GH百货有限公司,是T市国税局城区分局所辖的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税号:370982169627298,企业法定代表人:李XX,财务主管:李X,投资总额:20万元人民币,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针纺鞋帽等,经营方式:批零兼营;征收方式:查账征收,适用税率为4%。主要案情是该单位对零售部分少申报收入和设立帐外帐不计收入,即在经营中,仅对零售业务的一部分申报纳税,而对通过电算化软件记帐的批发业务隐藏收入,涉及税款近28万元。

二、案件来源及查前分析情况
(一)案件来源
T市国税局城区分局在对个体户日常检查中,发现地处闹市区的GH百货有限公司未亮证经营,随即按检查程序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但遭到该公司女营业员的无礼阻拦和谩骂,在税务干部多次劝导无效的情况下,为不激化矛盾,带队的城区分局副局长决定暂时撤离现场。后报经市局同意后,决定安排稽查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稽查局接到市局决定后,及时按照稽查规程进入立案程序,并派万XX、田XX两名稽查人员向T市GH百货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二)评估分析
T市GH百货有限公司2000年帐面记载销售收入169711.54元,已缴增值税6788.46元,税负4%;2001年帐面记载销售收入148413.46元,已缴增值税5936.54元,税负4%;2002年帐面记载销售收入129951.91元,已缴增值税5198.08元,税负4%。通过分析2000年至2003年以来销售收入和税金缴纳情况,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该公司? ??三年来收入和税金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与其经营规模极不相称,明显申报不实。另外对税务人员的检查明显存有恐惧的心理,说明纳税人心中有鬼,故意虚张声势,因为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既便不欢迎检查,纳税人和主管税务局机关不会发展到公开对峙。三是该公司地处闹市,与其周围同等规模的商业批发零售公司相比明显有收入上的差距,故有偷税嫌疑,决定对其实施调帐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取证。

三、纳税人违法事实、违法手段及检查方法
(一)隐藏商品零售原始凭证
稽查人员突击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当检查到其存货仓库时,发现仓库一个角落有四个纸箱,里面装满了《商品销售单》等原始资料,随即找来该公司经理李XX,问其“为什么没有将这些资料报送稽查局备查”?李说:“这都是以前年度的,没用了”。检查人员对原始资料正准备进行分类整理时,冲上来五名营业员,拽住箱子不让动,并对检查人员进行围攻,检查人员非常镇定,对其经理和在场人员讲明阻挠税务检查,会造成怎样的法律后果,在法律政策的攻心和耐心的说服教育下,公司负责人终于同意将这些原始资料调回稽查局核验,通过核实,该部分商品零售确实未记销售收入,也未全额申报纳税。

(二)利用电算化会计软件隐藏收入
检查组在对调取的帐簿和原始资料进行逐份检查稽核中,检查人员发现,原始资料中有一份微机形成并打印的《经营情况表》,这说明该公司可能存有电算化会计软件,检查组立刻对该公司经理室的微机进行开机检查,发现确有会计软件在使用,其他的资料都有,唯独少了《销售收入》的所有资料,而且文件更改日期正是调帐检查期。对此检查组分两次与法人代表进行了座谈:第一次座谈时经理李XX说:“T市GH百货有限公司的业务分为批发和零售两部分,有可能只对零售部分进行了申报纳税,批发业务增值很少,所以批发部分没有申报”。检查人员让他提供批发部分的帐簿资料时,李却说,“自己对税收不是很了解,用完的资料觉得没用,当废纸卖掉了”。无论检查人员怎样做工作,李XX就是咬定没有了,无法提供。第二次座谈时经理李XX说:“为了管理的方便,在2002年6月份购买了微机,但自己不懂微机,更不会更改文件”。检查人员询问,为什么会计软件中,别的资料都在,而偏偏是销售资料没有了?李说:“我不知道”。检查人员反复给其讲明配合检查和偷改纳税资料的利害关系及严重后果,最后李XX承认软件是找别人改的,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把数据进行了重新恢复,偷税情况暴露无疑。

(三)确定偷税数额
稽查人员通过十多天的调查取证工作,掌握了该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和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财务会计等,计算该纳税人偷税数额:
(1)确定2000年偷税数额。稽查人员对2000年7本《商品库存帐》进销商品进行检查,核实2000年度实现销售额862311.24元,不含税销售收入829145.42元,应纳增值税33165.82元,已缴增值税6788.46元,少缴增值税26377.36元。

(2)确定2002年偷税数额。稽查人员对调取该单位的会计软件资料进行检查,核实该电算化软件中记载的2002年6月至12月含税销售额:5103836.77元,应缴增值税:5103836.77÷(1+4%) ×4%=196301.41(元)。

通过对该企业提供的2002年《商品销售单》的检查,2002年2月销售额为452620.12元,4月销售额为156817.45元,5月销售额为392543.90元,未发现1月和3月的《商品销售单》。
2002年2月应缴增值税:452620.12÷(1+4%)×4%=17408.47元;
2002年4月应缴增值税:156817.45÷(1+4%)×4%=6031.44元;
2002年5月应缴增值税:392543.90÷(1+4%)×4%=15097.84元;

以上十个月应纳增值税:234839.16元。

由于T市GH百货有限公司提供的纳税资料不全,难以确定1月和3月的应纳税款,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核定这两个月的应纳税款。经对现有资料检查和情况的了解,2002年该单位固定资产原值:房屋1350000.00元,汽车60000.00元,手机、空调10000.00元,职工人数45人,月工资300元/人。月平均管理费用1681.00元、财务费用2810.38元。

依据《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

该单位2002年1月和3月应分别计提折旧:房屋5343.75元,汽车950.00元,手机、空调158.33元,其费用合计为24443.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核定2002年1月和3月应分别缴纳增值税9777.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