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化工有限公司偷税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RT化工有限公司偷税案 一、基本情况: 山东Y县RT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份,注册资金4654万元,职工人数1790人,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主导产品为尿素,...

RT化工有限公司偷税案

一、基本情况:
山东Y县RT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份,注册资金4654万元,职工人数1790人,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主导产品为尿素,年设计生产能力为19万吨/年,主要销往吉林、辽宁、江苏、安徽及本地等。所用原材料煤,主要购于山西、河北等地,电及蒸气采购于本市。

根据计算机选案,我稽查局于2004年7月20日派翟XX、秦XX对该公司2002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前,我们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档案,该公司2002年实现应税收入184751339.32元,实现税金1524968.20元,税负0.83%。我们认为该公司税负率偏低并且其生产免税产品碳铵,分析了该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
1、有无将应税产品计入免税产品范围未申报纳税;
2、免税产品进项税是否已转出;
3、废料是否已按规定纳税。

通过分析,我们决定采取调帐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我们来到该公司后,向公司的领导和有关财务人员说明来意并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检查。该公司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的核算收入、成本及费用,并且已实现会计电算化。该公司2002年实现销售收入200956373.45元。其中免税收入16205034.13元,应税收入184751339.32元,本期销项税24040057.92元,进项税22615542.93元,应交增值税1524968.20元,实际缴纳414823.51元期初累计欠缴增值税2275276.71元,期末累计欠缴增值税3385421.40元,期末留抵100453.21元。

二、发现问题及依据:
我们分别到该企业有关科室进行检查,在销售处,我们通过查验发票,核对每一笔销售业务,确认每笔业务都开具了发票,计了收入。在煤管处,我们通过实地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原煤沫和煤渣、煤灰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开具发票,而开具的收据收款单据。经与帐簿核对,这一部分没作收入,没提销项税。在基建处,我们发现其他单位用电款项采用开具收据收款挂往来帐的手段,不记收入,未提增值税。同时,对该企业帐簿进行检查时发现免税产品(碳铵)销售收入没有按比例分摊转出进项税额。以下是发现的具体问题和处理依据:

1、2002年11月30日收外单位用电款176709.69元未做收入,未提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补提销项税25675.77元。

2、2002年12月30日收外单位用电款28542.49元未做收入,未提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补提销项税4147.20元

3、2002年11月30日销售货物105187.00元未做收入,未提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补提销项税12101.16元。

4、2002年12月30日销售货物113121.27元未做收入,未提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补提销项税13013.95元。

以上1-4项共计应补提销项税54938.08元。

5、2002年11-1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47976884.69元,其中免税碳铵收入1628306.50元,未转出进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应转出进项税5862855.32×(1628306.50÷47976884.69)=198981.77元。

以上1-5项共计应补缴增值税253919.85元。

三、处理意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53919.85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企业少交增值税从少交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除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对其所偷税款处以0.5罚款,罚款金额为126959.93元。

四、执行结果:
该企业于2004年8月10日将查补税款253919.85元、滞纳金73968.38元清缴入库;于2004年8月10日将罚款126959.93元清缴入库;于2004年8月12日调整了有关帐目。

五、案例分析及建议:
该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不熟是造成企业偷税的主要原因。

1、收取外单位电费未纳税。企业收取外单位用电款时其电费进项已经抵扣,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我们稽查部门在检查企业时,发现有一些企业存在这种情况,企业财务人员将收取的外单位电费直接冲减费用或记入往来帐户,将税款隐蔽起来,造成偷税。

2、混淆应税、免税货物未转出进项税款。企业既销售应征税产品,又销售免税产品,其进项税额往往不加以区分而全部抵扣,造成多抵扣进项税款。

3、销售废料未纳税。企业销售废料废渣等应按其主导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这部分收入,企业通常记入“营业外收入”而忽略了税款,未申报纳税。

我们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目前,我们的税收宣传还停留在浅层面上,内容和形式比较单一,宣传工作也多是阶段性和暂时性的,政策不能很好的深入企业,建议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多深入企业,把新政策、新文件传达好,以满足纳税人了解税收知识的需求,减少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