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零”成本背后的糊涂账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张爱球 屈刚 卢志强 王洪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企业 零 成本背后的糊涂账 企业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企业的非增值税纳税人,主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注册资本800万元。...

企业“零”成本背后的糊涂账

  企业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企业的非增值税纳税人,主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注册资本800万元。

  分析预警信息确定评估对象

  2007年初,淮安市淮阴区国税局评估人员通过该局的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亮起了四级橙色“预警”信号,并显示下列异常信息:企业2006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707.79万元,而申报的主营业务成本为0,预缴入库企业所得税共计563.32万元,会计报表中填写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1385.27万元。同时企业2006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的申报资料中,其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扣除项目均没有填写。

  评估人员针对上述有疑问的异常涉税数据,进一步采集了外部数据。通过查询地方“网上楼市”网站,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开发的小区已全部是可售房源;另外在当地房管部门了解到,该企业开发的小区已有产权登记。经报领导批准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案头分析

  评估小组根据企业的上述异常申报数据进行了风险分析,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疑点问题:

  1.配比性分析企业2006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707.79万元,而申报的主营业务成本为0.这种收入与成本存在明显不配比现象,预示该公司可能存在拖延决算,少申报收入的问题。

  2.逻辑性分析查看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分析表内及表间数据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企业2006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707.79万元,预缴入库企业所得税共计563.32万元。而在会计报表中填写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1385.27万元,两者存在着明显的逻辑性差异。据此,企业可能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的问题。

  3.完整性分析在企业2006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的申报资料中,其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扣除项目均没有填写,是未发生是发生了未填写?作为一个正常开发销售的企业来说,发生各项费用是必然的事,为什么不申报?不申报是否意味着企业可能存在拖延决算的问题?

  4.行业纳税情况分析从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析:近年来此行业发展速度快、行业的平均利润率高、涉及的税费多、连续多年成为全国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说明“这个行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涉税问题”,房地产业通过各种手段少报销售收入或拖延纳税,偷逃、占用税款,已成为目前税源监控的重点之一。所以尽管该户已经成为地方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大户,但在税源管理上也不能因为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而忽视其存在偷逃税的可能。

  约谈

  评估人员针对上述涉税风险信息分析,初步得出该房地产公司可能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疑问,并按需要了解的内容,制定了详实的约谈提纲。在基本掌握了该房地产公司的层级关系、运作模式、核算体系后,首先向被约谈对象就房地产销售收入、成本不配比,报表与申报不一致,费用未核算等风险信息一一提出质疑。其次评估人员针对情况,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宣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精神,说明企业的开发产品只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的,一律视同完工产品,开发企业应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及时申报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对其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一一讲清,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会计解释和举证。

  评估人员从企业解释得知,会计报表与申报表存在逻辑性差异,是企业会计因没有扣除因素,只将会计报表收入11385.27万元乘以15%的利润率,而得到1707.79万元的申报表收入,再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预缴所得税所导致的。企业成本为0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开发企业与建筑企业之间扯皮,使得竣工决算未能及时到位导致的;导致出现这一问题的,还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会计人员对现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对如何及时确认收入和成本概念模糊的因素。企业费用未反映的问题,也是因为未结算成本,企业方面便将费用也暂时放置一边造成的。

  经政策宣传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一定配合评估人员将上述疑点问题进一步弄清楚。

  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约谈解释的情况并确认有关销售的事实,评估人员按程序到该纳税人的经营开发场地,现场核对账证和销售、合同记录等纳税资料,并结合“网上楼市”网站查询到的该公司开发的小区已全部是可售房源,还有当地房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发的小区已有产权登记信息,向法定代表人告知应申报收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确认在税法认识上与税收政策规定有偏差,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情形,并表示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实事求是地开展自查自纠,把问题弄清楚。

  评估自查补税

  该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调整申报了2006年度销售收入11385.27万元,同时按完工进度补申报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966.5103万元,按照适用税率33%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308.95万元,扣除已预缴入库的563.32万元,补缴入库企业所得税745.63万元,同时缴纳了滞纳金92.83万元。

  (本案例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