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置业公司虚增成本稽查案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贠相忠 贾立群 王昊宇 李晓婧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近期,山东省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山东X置业有限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检查人员从详询企业开发项目细节入手,综合采用账簿检查、实地查验、数据分析等检查方法,最终查实该企业在关...

  近期,山东省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山东X置业有限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检查人员从详询企业开发项目细节入手,综合采用账簿检查、实地查验、数据分析等检查方法,最终查实该企业在关联方利息费用支出、项目建设成本费用分摊和列支方面存在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款373.3万多元,罚款186.6万多元,加收滞纳金24.2万多元的处罚决定。

查前分析:筛疑点定预案做足功课
  
检查人员了解到,X置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等业务。

针对房地产企业项目核算时间长、涉税环节多、核查难度大等特点,在实施税收检查前,检查人员决定加强查前分析工作,根据疑点情况制订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查阅了X置业公司的企业信息和经营数据,结合企业项目规模、行业特点和第三方信息,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报表信息数据进行了分析研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预收款等收入核算方面没有明显异常,但房产开发项目的期间费用较高,存在疑点。

由于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的确认和分摊计算较为复杂,检查人员遂将此次检查的重点确定在企业年度成本费用的确认和分摊列支上,并决定不采取“就账论账”的检查方式,转而首先从详细了解项目细节入手,综合采用账簿核查、实地查验等检查方法,查找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针对性问询+查证:迅速找到账目问题
  
检查人员进驻该企业后,分别与企业负责人、房产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了针对性约谈。在此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的运作模式、资金来源、利息分配等经营活动,都与其青岛母公司——A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

于是,检查组核查了X公司与其母公司的往来账目,发现该企业将其从某商业银行和某信托公司取得的贷款,部分出借给A公司,并将该部分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计入所开发房产的“开发间接费”中,并违规全部在当年进行了税前扣除。经计算,该企业共将357.9万多元的银行贷款利息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9.4万多元。

在与企业人员交谈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财务人员在谈及房产项目配套的幼儿园时,语焉不详,吞吞吐吐。检查人员于是对该项目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列支,以及分摊计算表等资料进行了查验。最终发现,该企业将幼儿园的预估成本摊入其二期项目的开发成本进行了税前扣除,但截至检查之日幼儿园项目并未建设。经计算,该企业共计在当期销售成本中结转幼儿园开发成本596.7万多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9.1万多元。

实地查验:发现新问题

在对房地产企业实施的各类涉税检查中,企业经常会出现成本与费用划分不清、分期摊销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为确保检查工作严谨周密,在不遗漏企业问题的同时,进一步验证该企业账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属实,检查人员赴该企业项目现场实地查验。

检查人员发现,该项目售楼处南侧有一块闲置的空地,经询问企业工作人员得知,此处即是项目规划中幼儿园的建设场地——幼儿园确实未建设。现场查验的结果与企业账目检查情况相符。

在对企业售楼处、样板间进行查验时,检查人员发现,该项目售楼处和样板间装修十分华丽,不仅用料讲究,而且样板间里均摆放了较为高档的欧式家具。

从现场看,企业在售楼处和样板间上投入不小。这笔费用企业是如何处理的呢?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检查了企业账簿资料,发现该企业将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费、家具费共计505.3万多元,一次性计入当年“销售费用”,并全部违规在税前进行了扣除。而根据税法规定,该项费用应根据项目完工进度和销售情况,分批核算计入成本。

举证约谈:企业心服口服

根据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对该企业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93.2万多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73.3万多元,加收滞纳金24.2万多元,并加处罚金186.6万多元的处理决定。

对此,该企业表示了异议。企业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中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根据该规定,企业对于关联方借款的贷款利息处理并无不当,该企业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为此,检查人员对企业违法事实再次进行核实和分析,并对法律依据适用是否正确进行再次确认。最终确定,案件事实清楚,检查人员取证充分有效,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无误。

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检查人员表示,在检查所属期内,X置业公司当年财务情况属盈利状态,而其母公司A房地产公司则是亏损状态,在一定会计期间和企业所得税缴纳年限内,双方的整体税负并不相同,因此两关联企业交易情况并不符合(国税发〔2009〕2号)规定条件。此外,根据税法规定,X置业公司将贷款资金用于关联企业交易,并未用于房产开发项目建设,其利息支出不应计入房产开发成本。因此,检查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无误。

面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确凿证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该企业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补缴了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作者单位:山东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