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东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案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鄂州市东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鄂州市东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成立于1994年的一家民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有职工...
鄂州市东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鄂州市东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成立于1994年的一家民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有职工76人,主要从事钢材批发、零售,是鄂城钢铁厂(以下简称鄂钢)的主要经销及代销商,其从鄂钢的购进占全部购进总额的98%以上。 公司在汉口、汉阳、西安、常州、宁波等地设有销售分公司,各分公司在财务上独立核算。2006年以来与该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关联企业有三家,分别是:黄冈黄马矿业有限公司、湖北锦龙车城汽车销售公司、鄂州市永兴矿业有限公司。 二、评估对象的确定 今年7月,我局利用“增值税纳税评估监控系统”发布的2007年1至6月评估信息对区内企业进行了逐一分析,发现该公司分析指标中的“税负率”、“毛利变动率”和“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偏差幅度较大,分别达到-69%、-191%、-436%,系统提示该企业为异常。 在“机选”的基础上,评估人员根据市局确定的本季重点评估行业(钢材批发行业),结合日常掌握与了解的情况,决定将该公司确定为季度评估对象,评估所属期为2007年元至六月。   三、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通过CTAIS2.0征管系统调取了公司评估期内的增值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对相关指标进行了测算与分析,发现存在疑点: (一)税负率指标异常 1-6月份该公司增值税税负为0.13%,低于系统发布的同行业水平,而且半年内有4个月份是为零申报(进项大于销项)。
(二)流动资产结构异常。  “应收账款”长期留有大量余额。截止6月底应收账款余额达2332万元,较往年大幅度增长,是什么原因导致应收账款长期不能收回,且呈不断增加的趋势? “库存商品”余额较大,与行业特点不符。库存商品年初余额为976万元,6月底为2113万元,库存较年初增长了1137万元,折合钢材约3000余吨。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是以销定购,大部分钢材销售都是从“鄂钢”出厂后直接发往客户,并不需要在货场中转,长期囤集商品而占压资金的现象与商贸企业的高流通特性不符。 (三)毛利率变动异常。 本期毛利率为1.7%,较上年同期的2.08%下降了0.38个百分点,而今年钢材行情好于上年,钢材俏销、价格上涨、批发环节盈利能力趋强,系统发布的行业毛利变动率指标显示,整个钢材批发行业的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长了0.42个百分点,该公司毛利不升反降,这与市场行情不符。 (四)销售变动率异常。 本期累计销售额1.9亿元,上年同期2.1亿元,同比下降6.75%,结合货币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的变化情况分析,较为可疑。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结论:毛利率与税负率指标低于同行业水平、流动资产结构异常,存在迟计或隐瞒销售收入的可能,建议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约谈。
三、        约谈举证 针对疑点,评估人员列举了提纲,就下列问题约谈了该公司财务人员。 1、进销业务流程? 2、资金结算方式? 3、总、分公司的核算方式? 4、库存积压的原因? 5、所售钢材的进销差价(销售额下降、毛利减少的原因)? 6、发往分公司、关联企业的商品定价? 通过约谈,企业财务人员解释如下: 1、公司主要经营钢材,进货渠道主要是“鄂钢” ,驻厂业务员提材后,有的是入本公司仓库,有的直发到外地分公司,还有的是直接发运到客户。 2、公司主要销售模式为:本库销售且现金提货的直接开发票作收入;发往分公司的钢材,视同本公司在外地的存放点,在分公司销售后由总公司对分公司开票结算;从鄂钢直接发往客户的,一般在客户收货并结清货款后开票作收入。 3、公司在帐务处理时,以当月开具的发票作为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而不是以产品发运单据作为销售处理。 4、设立在外地的分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一般在10天左右向总公司结一次帐,总公司再向分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作为销售。 5、到目前为止,公司是有一部分业务由于没有结算开票,因而未作收入,所以导致库存较大,截止六月底的账面库存约为5700吨,其中已经发出未开票的有1300余吨,实际库存4400吨。公司准备在八月份申报时补计。 6、钢材批发行业本来就利润微薄,税负率和毛利率低也很正常,这几个月来鄂钢钢材出厂价格变动较大,有时三天提一次价,有几笔业务由于先前跟客户签订了合同,临到提货时进价上涨,而售价却不能调整,导致亏损。 7、发往“锦龙公司”等关联企业的钢材是总经理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卖的,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通过约谈,企业承认存在未按规定结转销售收入的问题,但仅凭财务人员的口头解答,有些具体数量与金额无法查证,在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我们决定进行实地核查。 五、实地核查。 针对约谈结果,我们采取查阅账簿、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以及实地查看场地等方式开展了核查,主要步骤与过程如下: 1、通过第三方信息确认购进数量。鉴于该公司98%以上货物购进来自于鄂钢的特点,我们在西城分局取得了鄂钢的销售发票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的报税和认证系统将鄂钢对其销项发票的存根联与该公司申报抵扣联逐份比对,比对结果完全相符,以此确定其购进数量。 2、通过发票确认销售数量。首先对该公司的专票、普票的领用存情况进行统计,对开具发票的吨位进行汇总,再与账面进行核对,确认已经开票销售的货物已经全部记账。(由于存在不开票收入,因此账面销售数量=专票金额+普票金额+不开票金额) 3、通过盘点确定库存数量。在约谈中,企业承认有部分销售未及时确认,库存不实,因此我们对货场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查阅仓库保管账的记载,确定了6月底实际库存。 4、采用“以进控销法”确定问题值(数量)。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本期购进-期末库存)/(1-毛利率) 5、对发往分公司、关联企业的数量和价格进行分析。 六、评估结果。 通过约谈和实地核实,我们发现该公司在增值税申报中存在如下问题: 1、发出货物不及时冲减库存商品1352吨,其中发往外地分支机构754吨,累计迟计销售收入490万元。 2、盘盈商品不计收入共计621吨(螺纹钢负公差部分),应调增销售额228万元。 3、以低于同类产品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应调增销售额3.8元。 以上问题共计未申报或少申报销售收入721.8万元,应补提销项税122万元。 七、回归分析。 调整后,企业税负率由评估前的0.13%增长到0.74%,上涨了0.61个百分点,指标回归到正常区间。 评估调整前后对照表                                        (金额单位:万元)
  申报额 调整额 调整后
销售收入 19197 722 19919
销项税额 3264 122 3386
进项税额 3238   3238
应纳税额 26   148
税负率 0.13% - 0.74%
八、案例点评 该案评估出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一是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实现收入,而是“开票计收入”,造成“迟”缴税;二是盘盈(负公差)收入销售后不入账,这已经成了行业惯例;三是低价销售,转移增值税,企业内部调拨或关联交易往来中转让定价,使一方少交,另一方少抵扣,虽然集团内部整体税负水平保持不变,但很有可能将应在本环节实现的税收流转到增值税抵扣链条末端,再采取非法手段“漏” 掉(如零售环节的大量不开票业务)。 在对该行业进行纳税评估时,除了税负率、毛利率、等主要指标的分析之外,还应深入了解行业经营特点、销售模式与商品流程,尽可能的获取第三方信息,对各项财务指标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