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添润粮油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地税网 作者:安徽地税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评估背景: 根据省局综合数据分析应用系统疑点提示和企业纳税申报所反映出的异常数据,宽甸局评估人员对丹东添润粮油有限公司进行了纳税评估,评估方式主要采取疑点约谈与实地...
  评估背景:

  根据省局综合数据分析应用系统疑点提示和企业纳税申报所反映出的异常数据,宽甸局评估人员对丹东添润粮油有限公司进行了纳税评估,评估方式主要采取疑点约谈与实地查验方法进行。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丹东添润粮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经伟,2007年8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油收购和批发业务,无议价粮油销售业务。该公司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共实现销售收入35,848,135.88元,其中应税收入33,475,443.67元,免税销售收入2,372,692.21元,期末留抵259,988.06元。

  二、根据帐簿采集数据进行分析

  (一)采集纳税人购销高梁情况。发现销售单价明显低于收购单价,且销售单价与市场价格不符。

  根据附件1(见附表)显示:2007年9-10月份,第一笔销往辽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106,060公斤高粱数量正好是第一批从锦州产地收购的高粱数量,销售单价在收购价基础上加价0.003元,实现销售差价仅为9,318.18元。

  2007年11月份数据显示,高梁的收购单价为1.43元,销售单价为1.4248元,销售单价低于收购单价0.0052元,5,456,000公斤则亏损28,371.20元。如果按当初销售加价0.003元计算,影响实现税金为5,456,000.00×0.0082×13%=5,816.10元。

  2008年3月份当月的购进及销售情况显示,销售单价明显低于收购的平均单价,大约低0.1345元。如果按当初销售加价0.003元计算,影响税金为(7,620,990+1,558,640+231.900)×0.1375×13%=168,231.08元。据目前市场行情,高梁价格自2007年以来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但该公司2007年9-11月份,收购单价明显高于2007年12月从宽甸一粮库购进的价格,平均高出0.26元。综上分析,该公司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嫌疑。

  (二)采集运输发票开具情况。发现运输货物与销售货物不符,存在虚开发票问题。

  依据附件2(见附表)显示,该企业取得的吉林省交通铁路专用线短途运输费专用发票(自扶余到高桥镇路段),所列货物名称不仅有高粱,还有玉米,而且过磅费及运费计价都是单独计算的,玉米运费1元/吨,高梁4401.10元/车/60吨。但企业的收购票和销售票均无玉米货物名称。因此怀疑存在虚开收购发票和销售不实的嫌疑。

  (三)核对收购发票信息,发现无销售人身份证复印件。

  评估人员抽样检查一本号码为00043376—00043400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现:2008年2月-3月开具的收购发票中有一张无销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核对五张发票开具的销售人身份证(见附件3)(见附表),发现无法证明(通过公安部信息网进行查询,显示查无此人或号码校验位错)。进一步显示存在虚开发票嫌疑。

  (四)采集现金存款单据等记帐凭证,显示帐外销售依据。评估人员在通过采集现金记帐单据票据,发现企业以还款代替销售,存在帐外经营的行为。

  从附件4(见附表)显示:结合预收帐款帐户数据,除了大连中绿粮油有限公司2007年11月33号和49号凭证、2008年3月86号凭证是真实凭证,反映真实购销业务外,其他预收货款业务凭证均是用本公司在阜新商业银行的现金存款单及对方公司交来货款时该公司的收款收据的第二联(红联)或第三联(绿联)做记帐凭证记帐;还款业务冲减预收帐款时,再用该公司当初收款时的现金支票存根和收款收据地三联或第二联重复做凭证记帐,来做借贷冲转,因此可以证明其还款业务就是销售业务。比如:松航公司2007年12月31日74号收款凭证与2008年2月29日50号还款凭证为一个收款收据凭据,凭据号是0172756;2007年11月2日6号收款凭证与2007年12月31日74号的还款凭据为同一个收款收据凭据,凭据号码为0172752。而且松航公司和天恩公司分别是阜新市两家饲料公司,也是用粮单位。同时,在根据附件2所反映有玉米运费的事实和该公司业务员差旅费和招待费中分析,有大量的往返沈阳、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乌兰浩特、吉林松源县等地差旅费的一些迹象,也表明该企业有帐外经营或销售不记帐的嫌疑。再从预付帐款帐户分析,2007年12月1日和2008年3月5日19号凭证,分别付内蒙古通辽粮食集团保证金3,000元和20万元,有电汇凭证、定金合同、对方收款收据;2008年4月14日付东港前阳粮库保证金20万元;4月18日付正大拍卖公司预付款20万元,电汇凭证,均为开具购进发票。其他往来帐户、现金帐户、银行存款帐户均有大量往来款项,综合上述情况分析该公司存在帐外购销业务。根据附件4预收粮款累计金额计算,根据附件4还款或销售累计金额计算,涉税金额达(5,717,000-2,818,000)×13%=376,870.00元。

  (五)从预收帐款-香港嘉地安公司检查分析,该公司从事对香港嘉地安公司粮食外贸出口业务,于2008年1月3日在中国银行丹东分行开立帐户,帐号为800726762208093001号。并于2008年1月3日开始相继4次由香港嘉地安公司汇入该行美元户累计金额403,960.40元,兑换成人民币存入该行人民币户,累计金额为2,923,971.42元。2008年1月30日63号凭证出口高粮记入主营业务收入2,372,692.21元,既没有出口专用发票,也没有出口报关单作为原始凭证,只用记帐凭证记帐,在2008年2月进行纳税申报时,企业填入免税栏中。在预收帐款冲减这笔出口业务后,预收帐款一香港嘉地安公司帐户余额为551,279.21元。接着在3月31日87号凭证(仍无原始凭证),记出口高粱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高梁378,497.60

    应交税金——香港嘉地安公司49,204.69

   贷:预收帐款——香港嘉地安公司427,702.29

     预收帐款——香港嘉地安公司21,288.46(垫付关税)

     预收帐款——香港嘉地安公司21,288.46(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香港嘉地安公司21,288.46(退税抵成本)

  这样预收帐款——香港嘉地安公司帐户余额还剩8.1万元,该公司将这笔款从阜新商业银行取出现金,直接转存到中国建设银行阜新煤矿支行,冲减该公司预收帐款余额,在摘要栏显示:退货款,而且没有香港嘉地安公司收款收据。而香港嘉地安公司确不存在中国建设银行阜新煤矿支行帐户,因此,怀疑是帐外销售业务,涉税金额为81,000×13%=10,5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