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旧会计准则的内容解读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5
摘要: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鉴了《改进国际会计准则》项目,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能以公允价值作为...
  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鉴了《改进国际会计准则》项目,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能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不确认损益;另一方面对披露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相同点

  (一)业务范围

  新准则所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和旧准则所指“非货币性交易”的对象实质上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并且在准则基本概念的定义中均采用排除法来定义“非货币性资产”,即先定义“货币性资产”,然后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可见新旧准则所处理的经济业务范围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

  (二)确认和计量方法

  新准则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方面部分保留了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下简称“账面价值法”)的处理方法。对不符合使用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以下简称“公允价值法”)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仍旧使用账面价值法,只是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处理有所不同,新准则不确认损益。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点

  (一)计量模式的改变

  旧准则在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计量标准中,明确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不再作为计量标准,它仅在收到补价方确定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交易收益时才被加以考虑。旧准则淡化了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作用,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具有很好的规范作用,避免了企业发生过度调账的行为。但是旧准则拉大了与国际惯例的差距,给会计的国际协调工作带来不便。

  新准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名称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增加了限定条件,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蓄意虚增利润。新准则提出了两个计量模式,一个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另一个是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则采用账面价值进行计量。

  (二)损益确认方式的改变

  旧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企业只有在收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补价时,才能确认收益。同时这种收益也仅以收到的补价为限,至于未产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则均不计算损益。因此,旧准则的施行,避免部分企业利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会计弹性来操纵利润,但是又出现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协调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与所采用的计量模式直接相关。随着计量模式的变化,损益的确认也发生了变化。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来进行计量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生补价,都不确认损益;以公允价值来进行计量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生补价,都应确认损益。这是因为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必然存在差价,这个损益实际上就是重估损益。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第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第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附注中披露内容的变化

  在准则的披露范围方面,旧准则仅仅只是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1.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3.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可见,新准则一方面缩小准则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扩大对相关交易的披露范围,这充分体现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监管的强化,进行这样的调整和变化是保证准则顺利实施和遏制企业以此为手段来进行利润操纵的必要策略措施(四)新旧准则衔接办法的变化旧准则第九条规定,对于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应予以追溯调整。在旧准则实行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计价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可执行的,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都是以历史成本入账的,相关成本有法可依,进行审查时也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新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且已经发生的交易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准则》,非货币交易属于新准则体系执行之前已经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项,可豁免追溯调整,故新准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追溯调整问题。

  三、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执行新准则后,企业进行资产置换将可能产生利润,如以优质资产换取劣质资产等。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将会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企业将可以通过资产重组提高当期利润。虽然新准则规定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但企业如想操纵利润,会想方设法予以规避,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企业对商业实质的判断也存在一定的会计弹性。另外,在发达的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比较容易确认,但是在市场不充分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公允价值则是一个难题,从而为企业的盈余管理留下一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