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带高效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税企网 作者:税企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7
摘要:1.个人给橡胶林提供排灌、害虫防治服务取得的费用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

1.个人给橡胶林提供排灌、害虫防治服务取得的费用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因此,个人给橡胶林提供排灌、害虫防治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

2.农民将农用地出租给企业种植香蕉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发〔2003〕360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关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农民或村委会将土地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农民将农用地出租给企业种植香蕉免征营业税。

3.将土地转让给企业用于农业生产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94]002号)第三条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4.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