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那个最高检和税务总局联席会议纪要能否成

来源:非税勿扰 作者:非税勿扰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企业有罪,税务干部就有罪! 近期,景泰县人民法院就矿业公司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所以在税务分局工作的当事人作为矿业公司的税收监督管理员,没...
企业有罪,税务干部就有罪!   “近期,景泰县人民法院就矿业公司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所以在税务分局工作的当事人作为矿业公司的税收监督管理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建议撤销此案并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 6月5日,甘肃省白银书平川区检察院召开案件评议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该院反渎职侵权局办理的一起涉嫌玩忽职守拟撤案进行评议,在人民评议阶段,三位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一致同意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拟作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   税务干部,你可千万要认真啊!   近日,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湖南省怀化经开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李某某以玩忽职守罪向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某某在对怀化鼎旺木业有限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领购、日常巡查、函调等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在对怀化鼎旺木业有限公司的税收管理中, 未认真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真实性; 未认真开展实地调查; 未认真核实纳税人的货物交易的真实性, 未认真对怀化鼎旺木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场地、工人作业及社保的缴纳、机械设备、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核实, 导致怀化鼎旺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得到制止,导致江西省萍乡市旺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达616余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568余万元。   我们来看看网友如何评论的? 非常精彩。   想去旅游 嗯,高新区一个管理员管几千户,每天绩效党建纳服吹完春风吹秋风,你告诉我怎么认真,认真学分身术吗   H-H 我是一名北京国税管理所的基层公务员,现在一个人管理7200余户企业,加班加点完成工作已经成为了奢求,你告诉我怎么认真怎么严格?一边工作,一边扛雷,一边提心吊胆,一边挣着微薄的工资养家糊口还贷!希望大家把我顶上去,让更多的人能理解基层公务员的不容易。   赵英哲   照这么说,马路上撞死人也该算交警玩忽职守,未认真核实驾驶证的真实性;未认真核实驾驶员的驾车水平;未认真开展实地调查,对事故发生估计不足;未认真核实被撞人的抗打击能力!   Yean📿 总局领导未必都能四项都精通,现在整天搞数字人事党建绩效春风材料等等全是虚的,懂点业务的长期呆基层做管理员和前台,会写会说的反倒上去帮领导上报、写各种材料去啦。这是国税目前的现状。   Hiro 保姆式的税收管理制度何时休?看看美国的税收管理制度,自己给自己挖坑也是没谁了。   冰蝴蝶🎀 没有那个执法部门像我们一样这么窝囊。税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具有强制性的,我们依法收税,还要问缴税的人你满意不满意?就好比公安抓了人,还问被抓的人,我抓你的时候,你满意不满意?法院判死刑,还会问死了的犯人,我执行枪决的时候,你对我的手法满意不满意?纳税人骗取国家税款或者虚开增值税发票,就一棍子往管理员身上打,我们真的就是最弱的牺牲品!   欣闻天下 总局要送多少干部进去才醒啊?   驿路花开 从公诉依据和理由来看,李某某在整个事件中没有受贿行为,没有吃拿卡要报行为,但是却依然触犯了法律——玩忽职守罪。看起来挺吓人的吧,我们对照《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的职责和公诉机关的公诉依据和理由,不难看出,我们自己制定的规则恰恰成了我们的枷锁,从现实情况看,一个税收管理员管辖着几百上千甚至几千户的纳税人,就算是一个纳税人实地核查一次,一个纳税人一年也只能去一次,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动态的,谁又能保证实地核查一次就能发现所有问题的,税收管理员不是神,他们也是普通的人,他们自身也有很多在工作岗位上才能完成的工作任务,那他们又有多少时间去实地核实呢?既然是无法实现的工作职责,为什么还要去设定条条框框给司法机关留下把柄呢?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兰天 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不是刑事办案,他们把人一抓,再一搜、啥也坦白了,偷税一切都清楚了。税务机关行吗。纳税人数量增加、门坎又太低、一再的放开,海量数据谁看的过来,渎职是迟早的事、是运气哦!   刘云 现在基层的税务干部特别是国税干部真累,绩效考核数字人事春风行动无穷无尽的改革,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政治要搞业务要搞,还要“放管服”,但出现问题都要“一案双查”,只要纳税人出问题都要追究税务干部责任,扪心自问,下面的人忙得过来吗?我在税务战线已经干了二十多年,近几年是最累的,人累心更累!天天忙的不行,上面根本不考虑基层工作量,整天喊“发扬铁人精神”“税务是一只铁军”,累还不说还要整天睁大眼睛,提心吊胆,说不定一不小心躺着也会中枪!我只想说:我盼着早一点退休!   木木suger 总局知道基层管理员每天都做多少事吗,管理好几千户企业,有的还要开票,各种报表,数字人事,绩效系统,会计继续教育,税务网络大学等等   apan 现在税务局的工作重心不是收税,上级能列入一把手工作的是优惠,退税,服务,让稽查局去做企业满意度调查不是笑话,是真真切切发生的,心知肚明没有哪个企业是真正做到不漏税甚至不偷税的,稽查要在偷税者满意的基础上去工作,就像警察必须要小偷鼓掌才能获得上级的满意一样,啥也不懂来办业务,资料不提供只有一句你帮我办就完了,不帮我办我找报社曝光你们,就这样的人投诉后还得取得他的满意才能通过我们的上级流程,这就是税务机关的现状。   张毅 基层税收管理员苦呀。税收任务,各类调查,风险排查,纳服民调,日常征纳,催报催缴,抄报税督导,上级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政治任务)最后一鼓脑地都压在管理身上营改增后每位税管员都担负几十户上百户纳税户的管理。如此海量式管理怎么做到认真管好。管理上应付,不投柴烂只投斧头脱就在所难免。税收管理制度变革势在必行。由管户制向管事制变革有何不行。否则今日张三进去了明曰还有李四。   坨坨黄 为什么没有认真核查?管理员可能管了几百几千户纳税人。这户要协查,那户要审批缓缴,那户要优惠备案,还有要催报催缴,实名认证,身份疑点信息核实,营改增税负分析,信用评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内部的绩效管理,数字人事,党风廉政督查督办,国地税合作,纳税人学堂,更别提什么工作会,党廉建设会,稽查工作会,人事、财务、征管、都有会。下户?不是还有五无五不吗?无需求不打扰,还有八项禁令,税务干部十不准,还有12366,12345各个投诉途径,不敢轻易打扰纳税人啊!   云蛟 唉,悲哀,真是悲哀,国税基层的悲哀啊!假如,这个税管员自始至终只管这一户企业,而这户企业骗税犯法被查,那么,玩忽职守成立,因为他的工作100%出问题了;如果这个税管员管了1000户,其中一户违法被查,那么该税管员被定性玩忽职守是不成立的,因为他的工作理论上只是出了0.1%的纰漏;同理,要是管10000户,只查出一户,他的工作纰漏只是0.01%,从常识上来讲,这不但不是玩忽职守,而是相当敬业了,搞个机器人,云计算来做工作,也不过如此。认同的赞一个顶上去!   附:12年前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高检会〔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召开了“加强检查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明确了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的一些工作制度、工作原则和有关政策性问题,对于双方在专项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和沟通,做好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各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要按照会议纪要的精神,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相互间的工作联系和查办税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及时请示上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重大、疑难问题,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在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与维护税收正常征管秩序的关系,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结合,服务于发展这一第一要务;税务机关要对执行税收政策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涉嫌渎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联席会议纪要   200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长贺邦靖、副局长王力共同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双方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加强配合、协调工作的问题。纪要如下:   贺邦靖、王力同志介绍了税务系统加强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工作开展情况,并指出检察机关开展的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是对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和建立惩防体系的重要促进,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自查、自纠,积极、认真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工作。王振川同志介绍了检察机关开展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背景、目的,强调专项工作是服务发展这一第一要务,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税务机关互相配合、沟通、协调,是专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会议议定:   一、建立有关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有关重大政策性问题、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等,形成指导性意见。会议纪要双方会签后分别下发检察系统、税务系统执行。   (二)联络工作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业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联络,主要研究、沟通、交流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对有关政策性问题进行调研,必要时可联合调研;对开展专项工作中发现的具有共性的原则性问题提出意见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做好本业务系统的工作;对重大案件各自督办。   (三)预防渎职犯罪工作制度。会议认为,打击渎职犯罪,预防是关键,双方要及时、认真研究渎职犯罪个案,从中发现规律性的问题,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以查促管,共同做好预防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工作。   二、开展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工作的原则和有关政策性问题 (一)正确处理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与维护税收正常征管秩序的关系 会议认为,检察机关开展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工作要本着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有利于调动广大税务干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打击渎职犯罪与维护税收秩序的关系,坚持打击与保护结合,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防止因处理不当影响税务干部队伍稳定。   (二)明确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重点专项工作期间,检察机关首先要重点查办2003年以来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严重不负责任、情节恶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除重大案件外,对发生在2003年以前的案件,一般先由税务机关自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   (三)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要准确把握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严格遵循法定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认真查清已造成的损失与税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有法定的因果关系。要区分一般违反内部规定和触犯刑法的关系,要根据违规的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综合考虑,不能笼统和简单地把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定作为认定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依据。对那些主观罪过轻,仅仅是违反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规定造成的工作失误,或由于政策性原因,或者在现有征管条件下,一般税务人员尚难完全达到规定要求,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税务机关作内部行政处理。   (四)客观考虑税收执法外部因素 要严格区分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责任,客观考虑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   (五)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专项工作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在专项工作中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分工合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对于涉及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做好配合工作。检察机关在查办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涉及具体税收业务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鉴定意见。双方要加强查处案件的信息交换与沟通。   此外,会议还议定,对开展查处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工作层面能够明确的要及时办理;特殊问题,个案处理;紧急问题,特事特办。   主持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中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长贺邦靖、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 出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陈连福、王教生、刘旭红、李京,预防厅郝银飞、张越;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郭奉滨、韩春、车毅明,政策法规司李万甫、王世宇,征收管理司任荣发、稽查局杨绍艾。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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