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情况下,电梯公司增值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近期,广东省鹤山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某制造企业实施税收检查,通过核查账实差异、细审工资费用数据,查实该企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虚列人员、分解工资的方式...

  案例:

  某电梯销售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电梯销售,兼营电梯安装。销售一批电梯总价760万元,其中电梯销售560万元(购进520万元),安装费用200万元。

  公司财务老王给小李两个签合同方案让小李判断哪个可行:

  方案一:签订一个安装合同760万元,按照11%的税率纳税。

  方案二:分开签订销售和安装合同,按照17%和11%的税率纳税。

  小李做了以下分析:

  方案一:

  分析:

  电梯公司将销售和安装放在一个合同里,一起核算,属于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是混合销售行为。虽然是建筑安装合同,但是电梯公司主营是商业销售,电梯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需要交纳760/1.17*0.17-520/1.17*0.17=34.87万元增值税。

  结论:

  这个方案并不能降低税负,并且如果按照11%的建筑服务税率申报,会有很大的税收风险,有可能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可谓浑水摸不到鱼,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方案二:

  分析:

  分开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分开核算,是两项经营行为,属于兼营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销售行为=560/1.17*0.17-520/1.17*0.17=5.81万元

  安装行为=200/1.11*0.11=19.82万元

  合计交纳25.63万元增值税

  结论:

  这个方案需要签订两份合同,将两项行为单独核算,核算虽然麻烦点但是税收风险小,并且可以降低税负。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由以上分析小李得出结论:

  建议老李选择分开进行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方案二。

  同时小李经过多方考证,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销售行为=560/1.17*0.17-520/1.17*0.17=5.81万元

  甲供工程安装行为=200/1.03*0.03=5.83万元

  合计交纳11.64万元增值税

  分析:

  相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里是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自己选择按照11%的建筑服务税率也是可以的。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华税点评:混合销售与兼营适用税率不同,巧选经营模式将节税不少。不仅如此,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相比一般计税方法也能为纳税人节省一笔税款。华税坚持合理节税,规避不当避税的风险。